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北碚区教育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日期:2021-02-04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关于成立北碚区教育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为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教育系统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决定成立北碚区教育行政调解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

任:区委教育工委书记、区教委主任

副主任:区教委委领导

员:区教委各科室负责人、专家团队

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区教委安保科,具体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工作,区教委安保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专家团队由区教委聘请相关专业人士组成。

二、行政调解范围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委之间关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由教育部门调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与行政机关管理职能相关的民事纠纷。

三、工作职责

行政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和指导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重大事项的研究和决定。

行政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当事人申请受理、案件登记、协调安排调解小组、指导调解工作和调解文书的归档管理。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负责对争议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各方履行约定义务,巩固调解成果等。

四、行政调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二)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得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

(三)中立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原则,不偏向矛盾纠纷任何一方。

(四)回避原则。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争议纠纷的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争议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争议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五、行政调解程序

(一)申请。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教育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再进行行政调解。

(二)受理。行政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及时登记,并审查材料。符合条件的,按照本机关业务科室职能职责分工,交其具体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承办科室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调查。具体承担调解工作的业务部门,根据矛盾纠纷进行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四)实施调解。各科室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五)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应当制作行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

(六)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小组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七)归档。由具体负责调解的业务科室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整理建档,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保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按照矛盾化解工作要求,落实矛盾纠纷化解首问责任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落实到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目标,强化落实。要形成矛盾纠纷化解工作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矛盾纠纷的发现能力、防范能力、化解能力。各科室要按照责任划分,妥善开展好行政调解工作,不得将应由本单位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造成更大的社会矛盾。

(三)畅通渠道,及时上报。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特殊、敏感、群体性矛盾纠纷要按照突发事件报送的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重庆市北碚区教育委员会

                              2021年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