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碚区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碚科局发〔2025〕2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北碚区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碚区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海内外各类人才、企业、机构携专利、技术、产品等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新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的科技型企业给予0.5万元资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结合年度预算,对参加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申报资助。
(三)支持创新主体加强成果转化,对全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按照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四)支持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研发投入增加额的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根据区级财力情况,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局按工作进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等内容。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四)区科技局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系统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区科技局有权联合相关单位撤销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申领企业有违法违纪的,应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或派驻纪检组行进举报。
第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发放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碚区科技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北碚科局发〔2021〕19号)同时废止,对废止前已按原管理办法申请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的,仍按原管理办法给予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科技局、北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