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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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北碚区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碚科局发〔202521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我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了《北碚区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5625日                          

 

 

 

北碚区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创新主体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根据《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发展实际,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一)支持海内外各类人才、企业、机构携专利、技术、产品等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新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的科技型企业给予0.5万元资助。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积极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结合年度预算,对参加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申报资助。

(三)支持创新主体加强成果转化,对全年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按照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

(四)支持创新主体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核心竞争力。对年度研发投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幅度较大的各类创新主体,按研发投入增加额的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实行自愿申报,根据区级财力情况,以奖励性后补助方式兑现。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下达程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下达具体程序如下:

  (一)区科技局按工作进度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对象、申报条件等内容。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时提交申请材料。

(三)区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进行联合审查。

  (四)区科技局根据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相关程序拨付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纳入“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531日前登录系统准确地填报或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区科技局有权联合相关单位撤销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主动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发现申领企业有违法违纪的,应向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或派驻纪检组行进举报。

第八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批、发放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发放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发放专项资金等行为,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碚区科技创新劵实施管理办法》(北碚科局发〔202119号)同时废止,对废止前已按原管理办法申请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券的,仍按原管理办法给予兑现。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科技局、北碚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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