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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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关于

印发北碚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碚林发〔2023〕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市林业局近期关于生态护林员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北碚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碚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北碚林业局

                                                                                                       2023年2月26日                

 

 

附件

北碚区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林长制,强化护林员队伍建设,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通知》《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重庆市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在北碚区内,受聘从事国有、集体所有森林资源管护服务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纳入林长制管理,各管护单位要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森林资源网格化管理。

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将生态护林员统一纳入资源管护网格。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承担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监督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选聘及管护职责

 

第六条  聘用生态护林员可以采用选聘村民、选派职工、对外选聘以及劳务派遣等方式。

第七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责任心强。

(二)身体条件能够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三)能够在当地长期稳定从事管护工作。

第八条  选聘程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生态护林员的,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实施,选聘结果报区林业局备案。

(一)公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布选聘公告,村民委员会张贴选聘公告,明确选聘资格、条件、名额,选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二)申报。个人自愿申请,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报材料。

(三)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拟聘人员建议名单,将审核结果反馈村(居)民委员会。

(四)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驻地、村张榜公示拟聘用生态护林员人选,征求村民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在公示期内对拟聘人员提出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聘人员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反馈村(居)民委员会做出是否聘用的决定。

(五)聘用。公示期满后,由村(居)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管护劳务协议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林业局备案。

国有林业单位聘用生态护林员的,由本单位选派职工,或者可参照第八条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区林业局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聘用季节性的临时生态护林员,可参照第八条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选聘程序对外选聘,选聘结果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九条  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护林事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业单位可以通过统一招投标,采购社会化服务,由相应的单位劳务派遣。

第十条  聘用单位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按照“协议聘用、统一管理”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分解落实管护任务。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管护劳务关系、管护责任、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购买、考核奖惩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根据实际情况可1年-2年,经考核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 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实行相对稳定的动态管理,由于以下原因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当按照管护劳务协议予以解聘。同时,按程序及时予以补聘。

(一)主动要求退出。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

(三)违反管护协议、考核不合格。

(四)易地搬迁远离管护区,或者因外出务工、上学、治病等原因,本人无法履行管护责任。

(五)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管护责任。

第十二条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解聘手续,由村(居)民委员会书面通知本人,在本村醒目地点发布解聘公告,并按程序报区林业局备案。

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职责:

(一)学习宣传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和科技知识。

(二)对管护区内的森林、野生动植物等资源进行日常巡护,森林管护范围明确。

(三)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有害生物危害情况,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干扰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境、以及毁坏有关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及时报告,能制止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四)做好管护劳务协议规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鼓励生态护林员在完成管护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森林生态建设、林下经济等产业发展,增加个人收入。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生态护林员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报区林业局备案。考核内容应当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指标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管护时间是否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二)管护区内破坏森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行为是否及时发现,有无瞒漏报现象。

(三)管护区内有害生物危害以及树木异常死亡情况是否及时报告。

(四)有无巡护记录,是否按要求记录。

(五)村(居)民委员会评价意见等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经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各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发放劳务报酬,对考核为优秀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劳务报酬或解聘。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管理机制,通过组建护林小组、微信群等方式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管理,加强生态护林员精细化管理,夯实推行林长制的基础。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区林业局履行下列生态护林员管理职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等,按森林管护网格化要求科学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管护责任;建立标准一致、管理规范的管护全覆盖网格体系;按年度分解分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业单位年度管护任务,提出年度管护资金分配建议;制定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开展生态护林员培训,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生态护林员管理职责:明确负责人,制定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和日常管理等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与村(居)民委员会签订管护责任书,合理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分解的年度管护任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明确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出勤要求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村规民约,建立护林组织,组织群众护林。

第十九条  国有林业单位履行下列生态护林员管理职责:明确负责人,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培训、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等工作;划定护林责任区,落实分解的年度管护任务和管护资金;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明确管护要求、管护方式、管护成效、出勤要求。

 

第五章  保障管理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自然保护地管理中心要配合区林业局划定森林资源责任网格,将生态护林员纳入护林网格化管理;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续聘,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及时更新上报生态护林员动态;组织生态护林员按照管护劳务协议进行巡护。

第二十一条  加强生态护林员培训。管护单位应当加大生态护林员培训力度,每年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岗位职责、法律法规、森林防火、常见森林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知识及实用技术、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管护单位可结合实际,根据本级财力筹集资金,为生态护林员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碚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北碚区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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