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157H/2021-00120
  • 发文字号
  • 北碚民发〔2021〕56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民政局
  • 主题分类
  •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 有效性
  • 有效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救助管理站:

为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2021〕143号)要求,决定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我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20元/人·月提高到636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由496元/人·月提高到515元/人·月。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仍按照原相关规定执行。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我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806元/人·月提高到827元/人·月。

三、孤儿、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儿童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1456元/人·月提高到1477元/人·月;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由1256元/人·月提高到1277元/人·月。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25元,以后每年按照当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增长的定额同步增长,同步实施。

四、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区救助站供养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36元。

五、调标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从2021年9月1日起执行。

六、资金来源

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七、切实做好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提标工作

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关系到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切实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各街道(镇)和区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管理,确保社会救助金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位。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2021年8月11日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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