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补充通知
日期:2023-11-03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分类、规范救助标准、强化救助管理,更好地解决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根据《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渝民发〔201760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北碚府发〔2017〕36号)文件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临时救助对象分类

凡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渝府发〔2015〕16号)规定的,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为确保救助更精准,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倍(含2倍)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其他家庭或个人。

根据逢救必查的原则,D类救助对象是指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413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核查认定为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其他家庭或个人。

二、规范临时救助标准

根据不同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在获得医疗保险、

大病保险,赔偿补偿、各种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按以下标准实行救助。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一)医疗困难临时救助

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在获得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仍难以维持,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暂无自救能力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 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自付费用(指扣除各类赔偿补偿、保险支付、社会救助和社会帮扶后,家庭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下同)达到300元,超过部分按9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50%给予救助,特殊情况按不超过6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40%给予救助,特殊情况按不超过50%的比例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自付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按自付费用的15%给予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 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除前款外,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根据其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发票金额,参照前款重特大疾病救助起付线、比例进行救助,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

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需特别救助的,根据灾害损失大小或人身伤害治疗费用多少,A类人员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不超过4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临时救助

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难以为继的,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5000元的临时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及等专项救助,民政、教育、扶贫等部门的救助资助政策,不重复申请享受,下同),在读期间根据家庭困难程度酌情每年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临时救助;C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及在读期间每年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临时救助。

(四)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

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难以维持的,根据其家庭困难程度及自救能力程度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限额为50000元。

上述四大类救助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按相关程序和权限审批,但救助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三、强化临时救助管理

(一)规范相关单位名称

街道(镇)要及时发现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街道(镇)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及时核查情况并受理。

(二)完善审核人员组成和审核流程

街道(镇)应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参与调查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负责人,驻村(社区)干部等组成的临时救助评审小组(不少于5人)。调查核实结束后,临时救助评审小组应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和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全面评审,集体研究形成评审意见,由参加评审的评审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街道(镇)根据评审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上(不含1000元)的,街道(镇)提出救助金额建议由区民政局审批。

(三)加强资金管理

1.明确资金来源。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筹集工作,用好中央和市级下拨的临时救助资金,并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临时救助金采取打卡直接发放,并履行签字手续。

2.明确审批权限。医疗困难临时救助、重特大灾(伤)害临时救助、就学困难临时救助、其他特殊困难临时救助,一次性救助金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区民政局授权委托街道(镇)审批,报区民政局备案由区民政局监管;一次性救助1000元以上,封顶线以内的,由区民政局审批。上述四种困难类型确需超过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一次性救助金额在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由区民政局审批;50000元至100000元以内(含100000元)报区困难群众帮扶救助联席会议审批 ;100000元以上的上报区政府审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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