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办法(暂行)
        日期:2015-12-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促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集中居住和康复护理等综合性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  凡在北碚区行政区域内举办并在北碚区民政局依法登记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  区民政局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管理、监督、检查以及运营补贴方案编制。

            第五条  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要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建立公开、公平、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办养老机构,形成层次多样、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社会养老服务格局。

        第六条  鼓励扶持社会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由区级福彩公益金解决。运营补贴标准坚持经济发展水平与财力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运营补贴标准

            第七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国家、重庆市制定的扶持优惠政策。

        第八条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按照接受北碚区户籍老人实际入住数,给予每人每月100元运营补贴。每所养老机构享受补贴3年。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区民政局审批后,报区财政局审核,按年度一次性拨付。

        第三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建设、运营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 严格执行《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媒体负面曝光;

        2. 入住老人档案资料齐全(入住协议、健康体检),各类管理记录完整;

        3. 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

        4. 建立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5. 符合国家、市、区其他相关规定。

        1.  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年2月25日前向民政局上报上年度运营补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养老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2.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 与北碚籍入住老人签订的入住协议(代养协议);

        4. 《北碚区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两份)

        5. 第三方审计报告。

        1.  区民政局收到社会办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区财政局进行审核评估。

        1.  补贴资金使用及管理

        1. 运营补贴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实际运营中产生的水、电、气等生活成本和改善住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所需资金。

        2.  区民政局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日常运营实行远程监管和巡查监管,对日常运营管理符合要求、入住老人情况报送资料和现场巡查一致的给予运营补助;对日常运营管理未达到相应要求的,取消运营补助申报资格。

        3.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运营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民政联合审核或者引入第三方审核。

        4.  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核查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齐备的信息资料,对虚报冒领的,取消其当年补贴资格并追究其责任。

        5.  享受补贴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自享受补贴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向经营。养老服务机构因各种原因已无法正常运营,应当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取消享受资格。

        1. 其他

        1.  本办法由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民政局

                                 2015年12月3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