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根据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有关通知要求,我区同步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四类社会救助保障标准。调整后的保障标准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具体提标情况如下:
一是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35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81元提高到600元。
二是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全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93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55元。
三是提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与补贴标准。机构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5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605元;社会散居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382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405元。
四是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执行),提高到每人每月735元。
此外,城乡低保分类重点救助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市级补贴标准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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