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一)科学规划布局无害化处理场
按照“政府引导、社会投资、企业管理、市场运作、产能控制”的原则,全市规划建设不超过13个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原则上每个场承担周边3—5个区县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任务。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据辐射区域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情况合理布局,优先考虑纳入当地静脉产业园,并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处理体系或其他生态处理体系统筹规划建设。推行无害化处理场分级管理制度,严格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生物安全水平。
(二)健全完善病死畜禽收集体系
到2026年年底前,区县应健全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等条件。按照“全域覆盖、因需设置、便民送交、便于收集”的原则,支持建立设施齐全、运行有效、管理规范的暂存点和购买专用运输车辆。区县可以依托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乡镇垃圾收贮站等建设暂存点。浅丘、平坝或养殖集中的乡镇,可以建设片区暂存点或购置流动收贮专用车。加强暂存点的动物防疫条件管理和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单位、个人与专用运输车辆的备案管理,提高暂存点和专用运输车辆的生物安全水平,强化专业收运单位和个人的生物安全意识。
二、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行机制
原则上主城九区、其他区县城市建成区、所有规模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屠宰厂(场)的所有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应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集中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畜禽养殖户,可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零星病死畜禽,并向当地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报告。
区县可委托专业从事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的机构对辖区内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统一收集暂存,并送交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在区县不得阻止其管辖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接受其他委托区县送交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三、严格落实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一)资金使用范围
将养殖环节病死猪纳入集中处理财政补助范围。应当按规定送交而未送交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将牛羊禽等其他畜禽纳入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
市级以上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补助。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费用和损失由区县结合本地实际予以适当补贴。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包括实施集中处理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和自行处理的处理主体。收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的,各环节补助比例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补助标准
1.集中处理:按照体重或体长(体长指病死猪从后耳根至尾根的长度)计算。病死猪体重≥30kg或体长≥70cm的,每头补助80元;病死猪体重2.5kg(含)—30kg体长25cm(含)—70cm的,每头补助5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含死胎和木乃伊胎),每头补助10元。
2.自行处理: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因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要求自行处理的,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30元;病死猪体重<2.5kg或体长<25cm的,每头补助10元。
(四)补助资金申报与拨付
1.无害化处理数据填报与审核
(1)数据填报与确认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者在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中,如实填写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登记表,并在我市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无害化处理模块(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填报完整信息,上传上述登记表照片。
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应指派监管人员对病死畜禽收集、暂存、转运和处理过程进行监管,并对有关登记表进行审核、签字,于每月5日前在无害化处理模块中完成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的审核,确保无害化处理模块的数据与纸质登记表所载数据一致,并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导出本乡镇上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后报本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及时开展核查;对不明原因急性发病且大量死亡的,要按照动物疫情快报要求进行报告。
(2)数据审核
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每月10日前通过无害化处理模块对乡镇确认的上月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审核把关,并导出上月数据存档,对数据不合理的要进行复查。市农业农村委建立抽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督促区县及时核查并整改。
委托其他区县处理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委托区县、受托区县要严格区分是否为本区县病死畜禽,严禁重复统计。
2.补助资金申报
(1)申报时间及程序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每年申报1次。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于每年1月10日前汇总上年度1月至12月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据,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街道)承担动物疫病防控职责的机构审查盖章后,报区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汇总,联合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区县于每年1月20日前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财政两家联合行文的请示及《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等相关材料纸质件、电子件报市农业农村委。
(2)申报内容
区县申报内容包括:无害化处理基本情况(包含本年度集中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档次和数量、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集中处理养殖环节其他畜禽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本年度自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和涉及的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主要做法和下一步工作打算等。
3.补助资金下达
养殖环节无害化处理补助实行先处理后补助。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全市处理的病死猪总数量、处理方式、资金总额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测算切块下达到区县。市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区县财政应在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为切实减轻无害化处理企业资金压力,调动畜禽养殖场户无害化处理积极性,区县可以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当年补助。
附件:1.区(县)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登记表(样表)
2.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汇总表(样表)
3.重庆市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申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