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北碚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9-06-25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北碚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的通知


相关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将《北碚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625


北碚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指导性意见》(渝农发〔2013〕24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全区家庭农场的申报、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指符合本区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示范带动性较强,经营规模较大,并经申报认定的家庭农场。

第四条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一)家庭农场主为具有本区农村户籍的居民,或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户农村居民;同时家庭农场主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二)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无常年雇工或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三)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

(四)家庭农场收入应以农业收入为主,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

(五)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接受过农业生产经营技能培训;

(六)家庭农场经营活动有比较完整的财务收支记录;

(七)对其他农户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有示范带动作用;

(八)原有的合作社、公司等组织或实体通过更改注册名称等方式建成的“家庭农场”,一律不予认定。

第六条经营规模。经营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流转农村土地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

(一)特色粮食类。从事特色粮食作物生产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50亩;

(二)蔬菜类(含瓜类、食用菌)。蔬菜种植面积30亩以上,食用菌鲜菌年产50吨以上;

(三)林果类。种植面积50亩以上;

(四)花卉苗木类。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

(五)渔业类。从事渔业生产的,租期或承包期10年以上,养殖面积达到30亩(池塘养殖)或10亩(流水养殖)以上;

(六)休闲农业类。投资20万元以上,有农业生产基地30亩以上,接待能力50人以上;

(七)从事其他种植业的规模标准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北碚区家庭农场申报表(附件1);

(二)工商登记注册材料、镇街出具的家庭农场审核材料;

(三)家庭农场投资、收入、经营相关佐证材料;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有关行政许可、产品认证、商标注册、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对照家庭农场申报条件,填报《北碚区家庭农场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随报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二)镇(街)对家庭农场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深入实地调查,经审核调查无误后,签署明确意见上报区农业农村委;

(三)区农业农村委对上报的家庭农场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家庭农场。

第三章管理与扶持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委是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家庭农场的认定、评审及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参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评审,负责财政项目扶持资金兑现。

第十条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动态监测制度。重点检查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财务收支情况,凡在监测时达不到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条件的或出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取消其示范家庭农场资格。

第十一条凡经认定的家庭农场,在申报相关财政资金扶持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鼓励并引导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申办成微型企业。我区将在认定的家庭农场中择优评选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给予财政资金扶持,评选数量及评选标准由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北碚区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及扶持办法(试行)》(碚农委发〔2015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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