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
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对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推动作用,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推高质量产业扶贫。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对全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的有关要求,参照《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渝农发〔2019〕159号),结合北碚区实际,特制定《北碚区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龙头企业是指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及农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竞争淘汰机制,适当兼顾区域平衡。
二、申报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在北碚辖区内登记注册,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法人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偿债与盈利能力。企业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小于50%,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
3、带动与扶贫能力。对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提供技术服务、农产品采销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达到50户以上、贫困户5户以上(含5户),或直接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的企业予以优先申报。
4、企业运营与竞争能力。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全区领先水平。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五条申报程序
1、企业按相关要求向区农业农村委提出申报区级龙头企业的书面申请,并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区农业农村委授权街(镇)按照申报标准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提供书面意见。
3、区农业农村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向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办公会提交评审合格的企业名单,经行政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4、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区农业农村委发文公布。
三、龙头企业享受的基本权利
第六条区级龙头企业可以享受以下基本权利:
1、首次申报成功的企业一次性享受区级资金支持两万元。
2、享受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区级龙头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3、具有实施全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4、具有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国家级龙头企业的资格,首次成功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一次性享受区级资金支持五万元;国家级龙头企业一次性享受区级资金支持十万元。
四、龙头企业的基本义务
第七条区级龙头企业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自觉执行北碚区委、区政府和所在街(镇)推进农业产业化的政策措施,接受区农业农村委对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
2、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农业产业化工作的要求,报送季度和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生产经营中改制、兼并、更名等重大情况,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委报告。
五、龙头企业的运行监测
第八条对区级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每年一次对新申报区级龙头企业进行认定,对已认定为区级龙头企业的每两年进行一次复查,程序如下:
1、区级龙头企业应按区农业农村委规定的时间向所在街(镇)提供反映企业发展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
2、各街(镇)对所辖区级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3、区农业农村委农田水利科对企业所报的基础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评价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委行政办公会审核。
4、区农业农村委对监测申报结果予以审定并向社会公布。
5、对监测合格的区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政策。对在销售收入、实现利润和税金、带动农户等方面发展快、效益好、规模大的区级龙头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和提供全区农业产业化项目支持。
6、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区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六、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发布和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北碚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北碚农业农村委〔2019〕106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党政办公室 2020年8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