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日期:2020-08-24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主体: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

三、执法权限:负责本区域农业农村系统内兽医兽药、生猪屠宰、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农产品质量、渔业等行政处罚权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四、执法程序:

(一)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出示执法证件。

2、查明违法事实。视案情需要收集必要证据并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调查询问笔录》。

3、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拟处罚内容、依据,并告知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笔录。

4、填制《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5、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备案。

6、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执法人员对于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违法案件,应按以下步骤实施并使用相应行政执法文书。

1、受理。执法人员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核查案件来源及有关情况,确定是否立案。

2、立案。执法人员和部门通过核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制作《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应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或检查,查清案件有关事实,调查或检查时,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并收集其他必要证据。

4、审批。承办人调查终结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领导审批。

5、告知。领导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批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6、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并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7、复核。对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情况,应当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意见书》。举行听证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附于《案件处理意见书》之后,经复核需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领导审批。

8、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执法队伍留存,一份归档。

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后,送达当事人,并制作《送达回证》。

10、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11、结案。行政处罚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

12、立卷、归档。

、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利:

六、救济渠道:行政救济: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不服的,当事人从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或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司法救济:自该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不服的,当事人从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向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5项权利:包括申辩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

七、执法结果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后,必须依法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将处罚决定的内容,按规定的方式依法公开。

八、监督举报方式:

地址:北碚区缙云大道6号

邮编:400700

电话:023-68863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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