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日期:2020-12-21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持证上岗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工作,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持证上岗,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法定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资格证明。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编在职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应的专业知识;
    (三)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工作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具有良好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行一人一证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调动、辞职、辞退、退休或者其他原因离开执法岗位的,所在单位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应当收回其行政执法证并注销。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按要求定期审核和更换行政执法证;如有遗失、损毁,应及时登报申明作废,并及时向区司法局报告;申请补发行政执法证,应经区司法局批准后方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不出示或出示无效证件,行政行为相对人有权拒绝配合执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了解持证人姓名、证件号码、执法类别和范围。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违反本规定的,可以向持证人所在行政执法单位、上级单位法制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答复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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