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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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

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

北碚农业农村委〔202576

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现将《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                     

重庆市北碚区水利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北碚区税务局  

重庆市北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北碚区供销合作社           

2025429日                                           

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

及监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健全示范社申报、审核评定、动态监测和淘汰机制,引导农民合作社积极创建示范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和《重庆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区级示范社规定标准,并经有权评定区级示范社的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办法所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第三条区级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动态监测管理机制。

第四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街镇推荐、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挂网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设立,运行1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各级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向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并按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报。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25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75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联合社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50万元以上,联合社年经营收入10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销售渠道稳定顺畅。

(五)服务带动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我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植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25人以上,养殖业合作社成员数量15人以上。

3.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4.为成员提供产供销一体化服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5.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构建合作社+农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我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实行标准化生产(服务),有生产(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采用规范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服务)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服务)信息。

2.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等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鼓励农民合作社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等制度。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因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按时报送年度报告并进行公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无行政处罚信息记录,没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农民合作社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信用不良记录,未涉及非法金融活动,没有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名单,贷款风险等级未被列为损失类。

4.税务登记信息正常,近一年未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于从事特色农林种养业、农产品加工及运输、农机服务、电子商务、农业休闲观光及乡村旅游,以及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成效较好的农民合作社,以及北碚区三大保供产业(粮食、生猪(渔业)、蔬菜),四大特色产业(花木、林果、甜茶、魔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度放宽。

第七条申报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其所在地街镇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

(二)各街镇按申报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荐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区级示范社每年评定一次,由区级部门联席会评定。

第九条 区级部门联席会由区农业农村委召集,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林业局、区供销联社等单位为成员,区级部门联席会在区农业农村委设办公室,组织区级示范社评定工作,对各街镇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审核。

第十条 区级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评定程序:

(一)区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根据各街镇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区级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审核意见,报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二)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后,在有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相关部门发文并公布名单。

(四)区级部门联席会将区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区级示范社名录。

第十一条 各镇街应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的扶持政策措施,建立健全针对区级示范社的辅导员制度,依法依规给予政策支持。

第四章监测

第十二条建立区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区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区级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区级部门联席会成员单位加强对区级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区级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程序:

(一)区级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制定区级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

(二)区级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规定时间内,按监测要求将合作社发展情况报送所在街镇,具体报送时间由区农业农村委在当年发出通知。

运行监测材料包括:监测报表、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统计表等。

(三)街镇对所辖区域内区级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委。

(四)区农业农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区级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建议,并提交区级部门联席会审定。

(五)近两年内纳入国家级、市级示范社监测并监测合格的农民合作社,以及新评定的市级、区级示范社,可不纳入区级示范社监测范围。

第十五条 监测合格的区级示范社,由区农业农村委发文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区级示范社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区级示范社及申报区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作假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评定的区级示范社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尚未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区级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并作为评定与监测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北碚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北碚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的通知》(北碚区农业农村委〔2024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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