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人社监罚〔2025〕20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归正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YULQX3E
法定代表人:吕萍
住所:重庆市北碚区水善路18号
彭森于2025年8月6日向我局投诉重庆归正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拖欠工资、未将劳动合同交付他并要求支付工资和交付劳动合同。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重庆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立案并派员调查。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5年8月20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北碚人社监询〔2025〕127号),你单位逾期未接受询问、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六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督促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于2025年9月6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北碚人社监令〔2025〕61号),你单位逾期未整改。为此,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北碚人社监罚告〔2025〕23号),你单位逾期未陈述和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和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3〕34号)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以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序号112轻微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7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未起诉又不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唐江
联系电话:023-68295542;023-68863508
联系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100号
重庆市北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