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2017年决算情况说明
  • 索引号
  • 11500109009298448L/2018-00036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司法局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财政预算、决算
  • 成文日期
  • 2018-08-22
  • 发布日期
  • 2018-08-22
  • 有效性
  • 有效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
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编制本区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2.制定全区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律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街道(镇)、行业、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3.与街道(镇)共同管理司法行政工作。

4.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

5.负责本区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6.监督管理本区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工作。负责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司法考试工作,负责申办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审核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8.监督管理本区法律援助工作。

9.监督司法所警车管理工作。

10.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北碚区司法局机关设五个内设机构,分别是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科、基层工作管理科、法律服务管理科、特殊人群管理科;下设17个司法所、1个公证处、1个法律援助中心、1个矫正帮教管理服务中心。全区有18个法律服务所、10个律师事务所、4个司法鉴定机构,有调委会200个。

二、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总计1,168.49万元,支出总计1,168.49万元。与2016年决算数相比,收支增加79.53万元、增长7.30%,主要原因是(1)商品服务支出(定额)增加;(2)法律援助经费增加
  本部门2017年度收入合计1,168.4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168.49万元,占100.00% 
  本部门2017年度支出合计1,168.4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24.44万元,占70.56%;项目支出344.05万元,占29.44%。
  本部门2017年度年末结转和结余0.00万元,较上年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费用支出增加

(二)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1,168.4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91.25万元,增长8.47%。主要原因是追加了项目经费。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54.95万元,增长43.63%。主要原因是追加了项目经费。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1,168.49万元,较上年决算数增加79.53万元,增长7.30%。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支出增加。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54.95万元,增长43.63%。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支出增加
  本部门2017年度财政拨款支出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971.39万元,占83.13%,较年初预算数增加364.36万元,主要原因项目增加;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137.20万元,占11.74%,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0.40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保基数调整;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6.85万元,占3.15%,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社保基数调整;住房保障支出23.05万元,占1.97%,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99万元,主要原因是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2017年度一般公共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24.4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652.93万元,较上年增加65.79万元,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人员经费用途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公用经费171.51万元,较上年增加3.04万元,主要原因是.物价上涨,公用经费用途主要包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

三、“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支出总额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共计15.57万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91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0.94万元,主要原因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节约要求,按照只减不增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全年实际支出较预算和决算均有所下降,是我部门对于公务车的使用,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用,公车运行维护成本所下降,三是强化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制造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用有所下降四是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活动,今年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二)“三公”经费分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本部门因公出国(境)费用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安排单位人员出国出访
   公务车购置费0.00万元,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增加0.00万元,较上年支出数增加0.00万元,主要原因是未购置车辆。
   公务车运行维护费12.77万元,主要用于机要文件交换、市内因公出行、财政业务检查等工作所需车辆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63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对于公务车的使用,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较上年支出数减少10.66万元,主要原因是我部门对于公务车的使用,严格落实公车使用规定,严禁公车私。。
   公务接待费2.80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国内其他省市司法局到我单位学习调研司法行政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费用支出较年初预算数减少0.28万元,主要原因是强化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制造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用有所下降,较上年支出数减少0.28万元,主要原因是强化接待支出管理,严格遵守公接待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对应由制造对象承担的费用一律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公务接待费用有所下降。

(三)“三公”经费实物量情况。
   2017年本部门因公出国(境)共计0个团组,0人;公务用车购置0辆,公务车保有量为5辆;国内公务接待100批次,300人,其中:国内外事接待0批次,0人;国(境)外公务接待0批次,0人。2017年本部门人均接待费93.33元,车均购置费0.00万元,车均维护费2.55万元。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机关运行经费情况说明。

2017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23.37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公务车运行维护费、邮电信息网络购置更新费。机关运行经费较2016年增加22.00万元,增长21.70%,主要原因是由物价上涨造成。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2辆,其中,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2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2017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0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0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00万元。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说明。
无。

五、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资金在此反映。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各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同级单位取得的经费、从非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以及行政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填列在本项内。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七)结余分配:指单位当年结余的分配情况。根据《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财教〔2012〕32号)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结转下年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经营结余。不包括事业单位净资产项下的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等的各项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十四)工资福利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十五)商品和服务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战略性和应急储备支出)。

(十六)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十七)其他资本性支出(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类级):反映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六、决算公开联系方式及信息反馈渠道。
   本单位决算公开信息反馈和联系方式:023-6886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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