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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援助决定异议的审查依据、条件、程序
日期:2021-06-30

依据

条件

程序

《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终止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

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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