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司发〔2025〕11号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复调对接工作推动复议争议
实质化解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园城管委会,各在碚市属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复调对接工作推动复议争议实质化解的工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
202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北碚区司法局
关于加强复调对接工作推动复议争议实质化解的工作指引(试行)
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复调对接工作纳入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建设中,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自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将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民事争议的纠纷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调解或者将行政争议交由复议调解员进行调解,达到以调促解目标,为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美丽北碚建设筑牢法治基础。
二、适用范围
(一)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发现行政争议涉及下列民事纠纷的,经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同意,可以将以下争议纠纷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纠纷;
2.土地、山林、矿产、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3.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权益民事纠纷;
4.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产品质量民事纠纷;
5.医疗赔偿民事纠纷;
6.侵犯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赔偿民事纠纷;
7.环境污染赔偿民事纠纷;
8.电力、水事领域民事纠纷;
9.教育领域民事纠纷;
10.物业权益民事纠纷;
11.行政争议中适宜调解的其他民事纠纷。
(二)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发现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拥有裁量权等情形,经征求申请人或第三人同意,可以指派行政复议调解员联动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三、程序规范
(一)引导分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行政复议案件适宜调解的,应当向申请人阐明调解的优势,申请人同意采取调解方式处理的,由申请人提交调解申请书,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的,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中止行政复议决定,通过适当方式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由复议调解员联动行政机关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或第三人同意调解的案件,原则上只能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推送一次。
(二)开展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在收到交由调解案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反馈行政复议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受理调解案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开展调解,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选派调解员参加调解。调解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完成,疑难、复杂纠纷经人民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约定可延长三十日。
(三)成果运用。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复议案件经调解成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将结果反馈行政复议机构,并由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也可以直接由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调解书结案。调解不成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终止调解,出具调解不成功告知书,反馈行政复议机构,由行政复议机关按程序恢复审理。
由行政复议调解员组织调解的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强化统筹谋划,加强复调对接平台建设、人员配备等工作,形成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的合力,优化资源配置,源头化解行政争议,持续擦亮“碚复调“工作品牌,不断提升全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能力和水平。
(二)重视能力建设。加强对参与调解的行政复议人员、行政复议调解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专业知识、调解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逐步建立高效、专业的行政复议调解队伍。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围绕依法行政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建议,推进制度落地生根。
(三)完善质效评价。要将复调对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行政复议工作质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复调对接工作质效评价指标,构建以行政复议案件调解意见征询率、调解结案率、调解书履行率等为核心指标的评价体系,强化数字赋能,将相关数据作为分析、研究、改进行政复议调解和实质性化解工作的重要评价依据,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能力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