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0-12-16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0142

重庆市松鹤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72977039

注册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镇童家桥村坪桥组;

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村龙坪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甘天文

执法人员于20201012日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将废旧油罐(柴油桶、生物材料罐)直接露天堆放在厂区,未按要求进行贮存。

以上事实,有:120201012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20201013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甘天文做的调查询问笔录;3、影像资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010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0187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020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条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

收款方式:重庆主城九区转账支票或刷卡(转账支票除重庆银行北碚支行外)

联系电话:68218860(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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