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国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97994422U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嘉德大道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到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市民投诉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01检测线正在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但出厂编号为YGA0D2074的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无法通过校准,碳氢(HC)指标的测试相对误差为26.53%,一氧化碳(CO)指标的测试相对误差为6.0%,一氧化氮(NO)指标的测试相对误差为13.53%,均超过了国家标准《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相关误差限值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4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3年4月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孔庆斌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环保举报受理单;
5、《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制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节选)。
证据1-5证明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6、2023年4月4日,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6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蔡家路易安机动车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将排放检验数据和电子检验报告上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同时将合格的电子检验报告上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4月4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标准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下列行为之一,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六)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的其他行为。”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存在“仪器设备运行不正常”问题,涉及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1辆;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2、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8806(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