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3〕27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150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个人:张**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2191

住所:重庆市巫山县福田镇**路**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张**经营的建材销售及建筑垃圾中转站进行了检查。该中转站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云逸路口,占地约5亩,主要堆存石子、石粉、河沙、水泥、建渣,现有三个堆存区,分别堆存建筑类、河沙类、石子水泥类物料。现场检查时,建筑类、河沙类堆存区均露天堆放未覆盖,导致扬尘产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张**经营的建材销售及建筑垃圾中转站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对张**经营的建材销售及建筑垃圾中转站现场调查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3年5月29日,执法人员对实际经营者张**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张**经营的建材销售及建筑垃圾中转站的露天堆场未采取覆盖等有效的降尘措施,导致扬尘产生。

4、2023年5月29日,张**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证明违法主体为张**。

5、2023年5月30日,执法人员对张**经营的建材销售及建筑垃圾中转站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5证明该中转站的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建筑垃圾、砂石、渣土、河沙等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仓库,应当按规定设置密闭围挡并覆盖、配备吸尘喷淋设施,硬化地面、冲洗车辆,保持堆场及进出口道路清洁。”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5月2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4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易产生扬尘的露天堆场未按规定进行覆盖,导致扬尘产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或者停工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自然人,整改措施已落实;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六条《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5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8806(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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