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3〕28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15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单位: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志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5QG5XX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3幢4单元2-1-自编号20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包的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水库清淤项目进行了检查。该清淤项目相关配套设施及用地均在胜天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作业,该项目的工艺流程为:清淤土石料-运输-冲洗分选-成品(石粉、石子),清洗废水进入沉淀池,从沉淀池外排口经地埋软管直排入胜天湖。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水库清淤项目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现场检查(勘验)方位图;

2、2023年4月1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胜天水库清淤项目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3、2023年4月1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胜天水库清淤项目负责人胡高胜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3年4月19日,北碚区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提供的胜天湖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卫星图。

证据1-4证明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

5、2023年4月19日,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2023年4月19日,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重庆市北碚区胜天湖清淤项目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5-6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四)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4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二)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清淤项目部分建成,洗砂废水直排胜天湖;你(单位)两年内受过1次环境行政处罚,且该次处罚金额为20万元;你(单位)本次基本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你(单位)本次违法行为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85312.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叁佰壹拾贰元伍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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