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3〕29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15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8-23
  • 发布日期
  • 2023-08-23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3676773F

地址: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新建路(桂东大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执法人员接群众投诉,于2023年5月4日23时52分到达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建的位于北碚区缙云大道的“中国铁建·A29项目-桩基工程(中国铁建·山语城雅序项目)”工地现场,发现该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监测人员对工地噪声进行了监测。2023年5月23日,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将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3〕第JC004号)移交我队,监测报告显示,该工地当晚夜间施工噪声值为66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排放值11dB(A)。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中国铁建·A29项目-桩基工程(中国铁建·山语城雅序项目)”工程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5月4日,执法人员对“中国铁建·A29项目-桩基工程(中国铁建·山语城雅序项目)”工程现场调查拍摄的影像资料;

3、2023年5月4日,群众投诉受理单;

4、2023年5月23日,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移交给我队的《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23〕第JC004号)。

5、2023年7月3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何小春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5证明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夜间施工噪声超标。

6、2023年7月3日,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2023年7月3日,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铁建·山语城雅序项目专业分包合同》。

证据6-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8、2023年7月6日,执法人员对“中国铁建·A29项目-桩基工程(中国铁建·山语城雅序项目)”工程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8证明重庆市洪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已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7月3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4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当晚施工噪声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时期,噪声超标9分贝以上;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提供了情况说明承诺对施工时间进行调整,且我队复查时你(单位)未施工,整改措施已落实;你单位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475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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