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3〕1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16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个人:董盛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9********1313

居住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村**组**号

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磨心坡(原磨矿选煤场)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董盛经营的碎石加工场进行了检查,检查时碎石加工线正在作业,原料为洞渣,其生产工艺为:原料-粉碎-筛分-成品。主要污染物为废水、粉尘及噪声。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大部分回收,少部分外排;粉尘处理设置了封闭厂房;噪声通过厂房围墙隔音。碎石场相应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未取得环保手续。董盛经营的碎石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筑材料制造(碎石)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董盛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董盛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1月8日,执法人员对董盛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董盛经营的碎石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筑材料制造(碎石)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4、2023年1月4日,董盛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5、2023年1月4日,董盛提供的《场地租赁合同》。

证据4-5证明碎石场实际经营者为董盛,本案违法主体为董盛。

6、2023年1月6日,执法人员对董盛经营的碎石加工场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证据6证明复查时碎石场未生产,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01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0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建设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需要办理的环评类型为报告表,污染治理设施已建成;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一般自然人,我队复查时碎石生产线已停止生产,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为过失。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2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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