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3〕12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16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8-29
- 发布日期
- 2023-08-29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个人:王明鹤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6********0311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村**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南大学生物学大楼”项目土石方施工现场进行了检查,该工地正在施工,现场有一台炮机、一台挖机、一辆渣车正在作业,挖机作业点未采取控尘措施,洒水车未使用。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部分作业点未采取有效的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王明鹤是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南大学生物学大楼”项目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明鹤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承建的“西南大学生物学大楼”项目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证据1-3证明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部分作业点未采取有效的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
4、2023年3月9日,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2023年3月9日,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提供的《施工合同协议》复印件。
证据4-5证明“西南大学生物学大楼”项目承建方为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王明鹤是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的主要责任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在本市进行工程建设、建(构)筑物拆除、土地整治、绿化建设等施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控制扬尘污染的责任。”和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3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2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2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在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部分作业点未采取有效的洒水、喷淋等措施防止扬尘产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你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应当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和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基本配合调查;你为一般自然人;我队检查之后,重庆明宏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增设了喷淋设施,加大了裸土覆盖面积,整改措施已落实;你因为管理不善导致施工过程中喷淋设施未开启,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62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