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3〕33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18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09-13
- 发布日期
- 2023-09-13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单位: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沛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3315675119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东阳镇磨心坡村柑子林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2023年签订了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协议,由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负责处置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胡朝海(身份证号码:512225********5976)租赁的位于东阳街道磨心坡矸石山与铁路相邻处的堆场堆存有一般工业固废废砂(1000余吨),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经调查,该废砂是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从重庆庆铃铸造有限公司处拉来分选后交由胡朝海堆场暂存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胡朝海租赁的工业固废堆存场地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2023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对胡朝海租赁的工业固废堆存场地现场调查所作的影像资料。
3、2023年5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沛鑫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4、2023年5月17日,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2022年、2023年废砂处置协议书;
5、2023年5月17日,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4-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运聚建材有限公司。
6、2023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胡朝海租赁的工业固废堆存场地现场复查所拍摄的影像资料。
证据6证明复查时胡朝海倾倒、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已处置完毕,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5月17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3〕04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3〕0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我队复查时,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整改,主动消除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的罚款。由于你(单位)处置堆存的废砂未产生实际费用,处置费用按十万元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