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3〕35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25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发布日期
  • 2023-12-28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单位: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TB531U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嘉德大道101号27幢

法定代表人:黎生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2年1月21日,接群众投诉反映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长期通过雨水井排放油污,执法人员于当日到达该公司现场进行了调查。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模具、夹具生产,主要原辅料为钢材、线切割机床工作液(皂化液)、导轨油;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生活废水、噪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检查当天,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线切割车间雨水井有大量含油废液。经调查,发现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将含有废切削液、废切削油、研磨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等混合物通过暗管长期多次抽排至园区雨水井并排入外环境,经区生态环境局认定,涉案废切削液、废切削油及油泥属于危险废物。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我队于2022年1月27日将该案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区公安分局经立案侦查后于2022年3月30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审查后因该公司为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该公司不起诉,同时作出《检察意见书》(渝碚检意〔2023〕37号)要求我队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2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像资料;

2、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生彬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2年1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线切割车间组长杨小刚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2年1月25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甘星星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5、2022年1月24日,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光电工谷地下管网图(污水)》、原料数据单、原料购买记录及发票。

6、2022年1月27日,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涉案废物认定函》;

    7、2022年1月25日,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关于碚环(监)字〔2022〕第JC002号监测报告的情况说明》及原始采样记录单。

证据1-7证明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

8、2022年1月24日,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厂房租赁合同》。

证据8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9、2022年1月27日,我队移交公安机关的《涉嫌污染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审批表》《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清单》;

10、2022年1月30日,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11、2023年11月14日,北碚区检察院作出的《检察意见书》(渝碚检意〔2023〕37号)。

证据9-11证明我队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检察院审查后对该单位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12、2023年12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复查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像资料。

证据12证明复查时重庆欧刻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已搬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2〕004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2〕0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由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21年6月至2022年1月期间,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相关规定予以裁量。鉴于你(单位)排放的废切削液、废切削油及油泥因雨水管网堵塞未能进入外环境,且事后积极对雨水管网进行了清掏维修,主动消除了环境不良影响,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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