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碚环执罚〔2024〕1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4-0002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2024-02-27
  • 发布日期
  • 2024-02-27
  • 有效性
  • 有效


被处罚单位: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BQHJ2F0Y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金华路**号**幢**

经营者:陈**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4年1月5日,接重庆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线索移交,我队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进行了调查。该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位于北碚区东阳街道磨心坡村村委会旁,主要从事油漆、稀释剂和松香水的分装与销售,属环境风险隐患单位。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库房存放的稀释剂、松香水和空桶混堆,且未张贴危险化学品标识,存放场地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未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像资料;

2、2024年1月5日、2024年1月9日、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经营者陈**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4年1月9日,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经营者陈**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送货清单、电子发票;

4、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成都友生化工有限公司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5、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成都友生化工有限公司经理李*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6、2024年1月11日,成都友生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6证明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分装销售中,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7、2024年1月9日,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复印件。

证据7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北碚区倍旺涂料经营部,经营者为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危险化学品单位、辐射工作单位等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是环境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一)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治理环境污染事故与辐射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风险防控情况;……”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1月12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北碚环执改〔2024〕00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碚环执罚告〔2024〕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队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分装销售中,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相应处罚:……(五)环境风险隐患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其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有前款第六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我队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两年内未受过环境行政处罚,本次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我队复查时你(单位)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你(单位)主观过错为故意。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之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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