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碚环罚〔2025〕5号
日期:2025-09-11


被处罚单位: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程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9MADHC8QA02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381********8691

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云泰路3号附31号

经营者(负责人):程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程龙经营的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进行了检查。该餐馆位于北碚区歇马街道云泰路3号附31号、34号,于2024年注册经营,主要从事烧烤餐饮服务,现有门面2间,其中云泰路3号附31号门面用于顾客堂食,云泰路3号附34号作为厨房进行烧烤制作。该餐馆有烧烤车一台,配套建设油烟净化器1台,烧烤油烟经处理后接入公共烟道高空排放。现场检查时,该餐馆正在营业,有顾客正在用餐且该餐馆正在进行烧烤制作,所有设备均正常运行。监测人员对该店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据《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5〕第JC017号)显示,该店废气监测结果油烟排放浓度平均值为2.41mg/m3,,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859-2018)1.41倍。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7月15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影像资料;

2、2025年7月25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经营者程龙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5年7月25日,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5〕第JC017号);

    4、2025年7月10日,国家信访局人民群众信访登记表。

证据1-4证明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餐饮油烟。

5、2025年7月25日,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5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属个体工商户,餐店经营者为程龙。

6、2025年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影像资料;

7、2025年8月28日,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5〕第JC019号)。

证据6-7证明我局复查时,北碚区好又多烧烤餐饮店违法行为已完成整改。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5〕3号)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超过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餐饮油烟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你(单位)超标因子个数为1个;废气类别为餐饮油烟(经营);大气超标排放时期敏感度为一般时期;超标状况为超标1倍以上不足3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本次积极配合调查;我局复查时,整改措施已落实;违法主体为个体工商户,主观过错为过失。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8937.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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