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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精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EWCJ34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黄山大道中段70号3幢16-2
法定代表人:刘士庭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4月18日,接群众投诉,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18日0时10分对“北碚H23-1-1/05地块农转非安置房项目”进行了现场调查。该项目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红岩村,现场调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地梁挡墙的混凝土浇筑,现场有一台泵车和三台水泥罐车正在作业,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重庆精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该项目的劳务分包单位;该项目旁边有居民住宅,属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重庆精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4月18日,执法人员对“北碚H23-1-1/05地块农转非安置房项目”项目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影像资料;
2、2026年5月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精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现场管理郑志鹏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8日,重庆市“民呼我为”政务咨询投诉办理请示用笺
证据1-3证明重庆精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4、2026年5月7日,重庆精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证据4证明本案违法主体为重庆精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5、2026年5月8日夜间,执法人员对“北碚H23-1-1/05地块农转非安置房项目”现场复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证据5证明我局复查时,“北碚H23-1-1/05地块农转非安置房项目”项目未施工,落实了整改措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7日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6〕005号)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6〕00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和申辩申请。
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具体情况如下:两年内受到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次数无,因子取1;两年内受处罚情况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因子取1;配合调查情况为积极配合,因子取1;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者举报情况5次以上,因子取4;造成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未造成,因子取1;改正情况整改措施已落实,因子取-2;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因子取1。根据以上情形,确定各项裁量因子后,根据公式进行计算,最终处罚金额为41219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贰佰壹拾玖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