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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萧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33914L
地址:注册地:重庆市渝北区宝圣大道1号
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兴隆镇小五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26年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渝北农高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渝北农高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根据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6]第JC004号”监测结果显示:COD浓度为896mg/L、氨氮浓度为220mg/L,超过《梁滩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0/963-2020)表1排放限值规定浓度。初步调查被处罚主体为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碚环责改〔2026〕003号)责令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6年4月1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6〕003号)告知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2026年4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4月30日举行听证会,经听证及进一步调查查明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变更为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渝北农高区北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立项、可研、环评批复皆是向重庆临空都市农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所载建设单位、与运维公司签订运维服务合同的均为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变更被处罚主体为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6年2月4日,执法人员对渝北农高区北区污水处理厂现场调查所做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及影像资料;
2、2026年3月1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临空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昭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3、2026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昭做的调查询问笔录;
4、2026年2月6日,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6〕第JC004号);
5、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500112MA615WNY87001V);
6、《关于北区污水处理厂排污责任主体变更的情况说明》《重庆市渝北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渝(北)环准〔2023〕17号)《关于重庆市渝北农高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项目立项的批复》《关于同意重庆市渝北农高区北区污水处理厂及管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北区污水处理厂运维服务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7、2026年7月23日,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7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8、2026年3月30日,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北碚环(监)字〔2026〕第WT012号)
证据8证明重庆市渝北区农村产权流转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措施已落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于2026年7月27日重新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碚环罚告〔2026〕0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经复核,我局集体讨论认为:
你单位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全面调查,你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情形,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四条第一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按法定最低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以下地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重庆市北碚区财政局
收款地址: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财务室407室
收款方式:手机微信扫码支付或银行转账
联系电话:68210305(财务室);68201808(执法支队)
备注:北碚区生态环境局罚没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