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3〕001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229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董盛(500109********13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盛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500109********1313(身份证)       

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经营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磨心坡(原磨矿选煤场)  

居住地: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文星村枧槽沟组10号。    

我队于 2022 11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所经营的碎石加工场正在生产,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筑材料制造(碎石)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摄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你所经营的碎石加工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筑材料制造(碎石)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我队将责令你(单位)停工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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