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3〕010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231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国洪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6********79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20MA61CNA78Q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体育巷155号1栋2号                            

我队于 2023 2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承建的“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生产研发基地B33-01/04地块”项目工地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1、2023年2月9日到工地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年2月9日到工地现场拍摄的摄像资料;3、2023年2月9日对你单位人员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投诉受理单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在未按规定取得相关部门证明的情况下,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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