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3〕041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235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成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杨林涛                         

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3********167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39834417P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建桥C区铁西路旁建园路2号八桥科技9号                           

我队于 2022 5 11 日,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让胡朝海将重庆市天友乳品一厂产生的污泥转运至东阳街道磨心坡矸石山与铁路相邻处场地暂存。该场地堆存工业固废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以上事实,有:1、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年5月11日,现场拍摄的摄像资料;3、2023年5月15日,对现场管理王亚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协议书。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 和第二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对露天堆存污泥进行清理转运至规范场所,消除环境影响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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