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3〕039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237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胡朝海(512225********5976)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597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重庆市云阳县后叶张杉塆村15组2号                     

我队于 2022 5 11 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胡朝海(512225********5976)驾驶货车将一车工业污泥倾倒于东阳街道磨心坡矸石山与铁路相邻处场地。该场地地面未硬化,堆存物未覆盖,周边无雨水收集设施。胡朝海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工业污泥、钢渣粉),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1、2023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年5月11日,现场拍摄的摄像资料;3、2023年5月15日,对胡朝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提供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对露天堆存污泥进行清理转运至规范场所,消除环境影响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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