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北碚环执改〔2023〕034号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64992D/2023-00238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
- 成文日期
- 2023-11-20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有效性
- 有效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迪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胡志康
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9********96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5QG5XX
地址:重庆市巴南区智云大道1580号3幢4单元2-1-自编号204号
我队于 2022 年 4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胜天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禁止性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2023年4月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3年4月13日,现场拍摄的摄像资料;3、2023年4月20日,对单位人员胡高胜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5、现场勘察方位图。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改正在胜天湖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有关禁止性的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若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队将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