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林业行政执法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移交事项
日期:2020-11-16

部分林业行政执法划入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移交单位: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

接受单位: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

一、提出背景

20181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要求整合国土、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相关执法权。20202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2020311日,经国务院同意,生态环境部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环人事〔202014号),要求各地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等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

202031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集中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开展专项清理,进行细化、优化、完善,并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要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资源,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畅通社会监督反馈渠道,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

2020109日,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渝林法〔202017号),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要及时对接沟通,制定移交方案,明确时间节点,于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林业行政执法事项的移交。移交工作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划入移交事项

按照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与林业行政执法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要求(渝林法〔202017号),林业部门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共三项

一是对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6号);

二是对在湿地自然保护地内采矿,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7号);

三是对在国家森林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对森林公园景观和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第168号)。

移交事项涉及的范围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4号),自然保护地分类划定标准为:现有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草原风景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野生植物原生境保护区(点)、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开展综合评价,按照保护区域的自然属性、生态价值和管理目标进行梳理调整和归类,逐步形成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分类系统。

目前北碚区自然保护地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矿山公园四种类型。其中,自然保护区4重庆缙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北碚小三峡县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北碚茅庵县级自然保护区、重庆北碚金刀峡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1缙云山风景名胜区(北碚区);森林公园2重庆观音峡国家森林公园、重庆市茅庵市级森林公园;矿山公园1重庆市北碚区江合煤矿国家矿山公园。详见《北碚区自然保护地现状分布图》。

、其他事项

(一)区生态环境林业要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林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若发现涉及上述3项事项的案件线索,要第一时间移交生态环境,以利于及时有效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

(二)移交工作完成后,林业接到案件线索涉及上述个移交事项的,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区生态环境依法办理。生态环境林业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057号)要求,要编制自然保护地规划,整合交叉重叠的自然保护地和归并优化相邻自然保护地。林业要将整合归并的新的自然保护地范围移送生态环境备案,并在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上以适当方式公开

)移交时间:20201026



重庆市北碚区林业局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

20201026



附件:北碚区自然保护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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