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日期:2021-01-14

申请人: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海尔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钱忠明,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卢作孚路435号,法定代表人:孙卫,职务:支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9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环执罚〔2019〕65号),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19年12月6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8月1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环执罚(2019)65号)。

申请人称,一是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对提取的外排污水水样和检测过程中水样的同一性存在异议,因为在水样提取过程中没有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二是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运营的北碚区东阳污水处理厂,原有工艺有缺陷,无法有效处理污水,申请人和运营单位在发现该厂存在设计缺陷、雨污分流不彻底等严重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转、可能导致设施设备受损等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没有擅自停运设施设备,依然积极、审慎履行污水治理的义务,并向北碚区生态环境局报告,但未得到解决。申请人承担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但经过努力,无法实现该厂达标排放,应当免予处罚。三是处罚主体错误。如果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所有人进行处罚,应该对东阳污水处理厂所有人进行处罚;如果对污水处理实际运营单位进行处罚,应对重庆普晖环保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运营单位)进行处罚。

申请人只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成立。2019年5月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东阳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该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营,执法人员对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19]第JD046号)显示,外排废水总磷排放浓度为4.13mg/L,超过该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许可值3.13倍。二是监测人员现场取样监测前已打电话通知申请人,但申请人并未派其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现场接待人员为申请人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工作人员,已对所采水样进行确认。被申请人认为,对该次监测,监测人员已履行告知义务,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到现场,且有经其授权的第三方工作人员确认,此次监测程序合法,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三是东阳污水处理厂隶属申请人,申请人是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置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申请人提出处罚主体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答复期间内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和如下证据:1、 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授权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环执罚〔2019〕65号)及其EMS环保专递邮件详情单;3、调查询问笔录;4、排污许可证复议件;5、《监测报告》(碚环(监)字[2019]第JD046号);6、案件集体讨论会议记录;7、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8、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其送达回证;9、执法人员证件复议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1日通过EMS环保专递(单号1030525793931)向申请人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环执罚〔2019〕65号)。被申请人2019年8月2日签收了快递单号为1030525793931的EMS环保专递。

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本次行政复议申请。

2020年1月10日本机关通过EMS(单号1045882845434)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通知书》(北碚环法字〔2020〕1号),告知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就不可抗力、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复议和障碍消除的情况提交有关证据,以及逾期提交证据的法律后果。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的有关证据。

本机关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北碚环执罚〔2019〕65号)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19年8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2019年10月8日前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申请人于2019年12月4日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已超过六十日的法定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经本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向本机关提交其因法定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证据。因此,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重庆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

若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北碚区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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