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印发《北碚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8-05-28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碚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4月10日

 

北碚区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全面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经研究,决定对辖区内涉废气排放的企业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十九大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环保执法大检查工作要求,针对我区大气环境污染特点,以“街镇自查、分片检查、分段实施”为主要形式,深入整治涉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地扬尘及异味扰民等环境问题,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危害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消除重大环境隐患,确保不发生环境安全事故,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重点

(一)蔡家同兴工业园区废气及异味投诉。按照《同兴工业园区规划评价》的相关要求,以规范企业环境行为为重点,持续推进园区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整治工作,推进园区企业加强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收集和治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的排放,加快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重点解决同兴工业园区保亿丽景小区、香溪美林小区、嘉康花园小区异味扰民等环境投诉难点问题,依法查处排放废气、臭气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

(二)建筑工地扬尘。按照《重庆市北碚区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北碚区临界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的要求,针对建筑工地防尘措施进行检查,采取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积极协调区蓝天办,强化街镇巡查机制,依法查处防尘控尘措施严重不到位等违法行为,推行“绿色施工”,促使各类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达标率达到90%以上。

(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及挥发性有机废气。以企业自查自纠为基础,全面排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以垃圾焚烧、水泥、搅拌站、铸造、涂装、汽车维修、印染及化工企业为重点,摸清企业数量、废气排放总量及废气治理设施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建设、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和违法排污等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废气突出环境信访问题。对2017年以来的环境信访问题进行一次全面回顾和梳理,对异味投诉强烈、污染未得到根治、矛盾未能有效化解、重复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办理。做好重点地区、重点人员的稳定工作,确保不发生因环境污染问题而发生赴京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在4月1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步骤和工作要求。 

(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8年4月15日开始至2018年12月 31日结束。

1.检查方式。专项执法检查结合平时工作穿插进行,以片区为小组,对应街镇环保站配合开展。各检查组将检查情况、环境违法情况、企业整改情况、企业复查情况以每季度为一个节点进行汇总。同时,将有问题需要整改的企业移交街镇环保站进行跟踪巡查,督促企业按要求完成整改。

2.人员分组。此次专项行动分四个现场组和一个后勤保障组,各小组按要求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保障组负责环保信访接访、法律法规咨询、车辆事务安排、资料收集归档等日常保障。

第一组:余沁怡、周中华、陈宁,对应街镇环保站;

第二组:周金彬、陈林、费忠荣、李果,对应街镇环保站;

第三组:饶清、王政、夏娇阳、谢巧灵,对应街镇环保站;

第四组:李蝉波、林瑜,对应镇街环保站;

后勤保障组:苏饯菊、李晓平、赵俐娟、张莹。

(三)全面总结提高。

收集整理专项行动工作资料,形成工作总结(12月15日前各组形成书面总结),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长效化。

四、工作要求

(一)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街镇网格监管作用,及时通报存在大气污染的违法企业名单,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和街镇环保站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同时,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建立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长效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企业违法排污行为。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随机抽查和信访投诉处理相结合、专项执法检查和“四个办法”例行巡查相结合、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丰富执法形式,同时,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设备强化执法手段,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强化宣传,实行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环境信访调查处理,将投诉影响降至最低。

联络员:周金彬、陈林

联系电话:68210283


重庆市北碚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8年4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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