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北碚区商贸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 索引号
  • 11500109327801651C/2021-0003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商务委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 2021-04-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6
  • 有效性
  • 有效

第一条为加强商贸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北碚区商贸安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对北碚区辖区内的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有权向重庆市北碚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商务委)举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无证、证照不全或者证照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属于区商务委没有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查证属实且属于区商务委查处范围的,依照本办法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七条 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区商务委提供能够证明本人真实身份的证件和能够保持联络的联系方式。

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他人,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区商务委对受理的举报,应立即组织核查处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九条对实名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标准如下: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奖励的具体数额由区商务委根据举报事实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配合情况等,综合予以确定,最低按1000元执行。

第十条多人举报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区商务委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多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举报人就同一案件多次举报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区商务委确定后的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区商务委应将领奖的时间、地点及领奖方式通知举报人。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通知地点领取举报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至60日,逾期未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

(二)举报人是对安全监管工作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直系亲属。

(三)匿名举报。

第十三条区商务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区商务委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支,依照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由区商务委负责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五条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冒领、挪用、侵吞的奖励资金依法予以追缴。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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