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日期:2023-11-28

文物建筑是历史留下的无价之宝。加强文物建筑保护有利于传承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文化财富,促进当代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

一、文物种类

(一)不可移动文物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文物保护法第条、第十三条)

(二)可移动文物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三条)

二、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二条)

三、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一)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二)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入古建筑物内。(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第十一条)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文物保护法第七条)

(四)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保护法第六条)

四、文物保护提醒

(一)文物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任何人不得侵犯和破坏文物。

(二)参观文物时,要注意保护文物,不得触摸、撞击、涂抹或攀爬。

(三)文物遗址或建筑本体及保护范围内不得随意破坏、乱涂乱画、不得堆放杂物或发生吸烟、喝酒、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要保持文物周边环境清洁整洁。

(四)文物的修复、保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修改、破坏文物。

(五)文物保护是长期的工作,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和传承中华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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