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日期:2025-03-31
        序号 事项名称 监管对象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法定依据
        1 对演出举办单位没有现场演唱、演奏记录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2 对在演出经营活动中,不履行应尽义务,倒卖、转让演出活动经营权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3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4 对在演播厅外从事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件的电视文艺节目的现场录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三条
        5 对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四十五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6 对经批准到艺术院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外国或者港澳台艺术人员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7 对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四十三条
        8 对举办营业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隐瞒近2年内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的记录,提交虚假书面声明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9 对以假唱、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0 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11 对未在演出前向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而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12 对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13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14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未依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15 对演出举办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募捐义演中获取经济利益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16 对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或者营业性演出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17 对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演员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18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
        19 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为未经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20 对未经批准举办营业性演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21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二)(三)项
        22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未重新报批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款
        23 因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对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24 营业性演出有《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25 对擅自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26 对所经营的艺术品未标明作者、年代、尺寸、材料、保存状况和销售价格等信息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7 对误导消费者等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28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条
        29 对艺术品经营单位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鉴定、评估的事项,鉴定、评估的结论适用范围以及被委托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30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条
        31 对违反《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法律禁止经营艺术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
        32 对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到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九条
        33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实行回避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项
        34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本机构教材确定艺术考级内容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35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照规定组建常设工作机构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36 对艺术考级机构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
        37 对艺术考级机构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38 对艺术考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办公地点有变动未按规定向审批机关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39 对艺术考级机构艺术考级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报送考级结果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40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艺术考级活动未按规定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41 对艺术考级机构未按规定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42 对艺术考级机构组织考级活动前未向社会发布考级简章或考级简章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43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
        4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电信管理等规定,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件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4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4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4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4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49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50 对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对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51 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5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53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5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55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5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5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5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5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非网络游戏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60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政检查 单位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61 对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经营者索要或者收受回扣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
        62 对旅游从业人员向旅游者索要包价旅游合同以外的费用或者物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63 对旅游从业人员诱导旅游者购买物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二)项
        64 对旅游从业人员欺骗或误导旅游者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65 对旅行社将不同游览行程、不同服务标准的游客合并同一团队接待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条
        66 对受委托的旅行社履行旅游合同,服务内容和标准低于原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条
        67 对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
        68 对内河邮轮旅游业务的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限制旅游者在中途停靠的港口、码头下船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重庆市旅游条例》第七十二条
        69 对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70 对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六十二条
        71 对旅行社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72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73 对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接待服务能力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
        74 对领队委托他人代为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75 对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76 对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77 对擅自引进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78 对组团社有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79 对组团社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80 对组团社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81 对组团社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82 对组团社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83 对组团社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84 对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十一条
        85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86 对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二十九条;《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8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88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9 对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或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或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90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91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92 对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93 对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94 对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95 对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96 对旅行社要求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四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97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98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99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100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101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02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03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04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05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106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非指定地点堆放、扔倒或者焚烧垃圾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4项,第35条
        107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损坏旅游配套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园林绿化植被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2项,第35条
        108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刻划、涂污、张贴、攀爬,或者以其他形式损坏文物及其保护设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1项,第35条
        109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5项,第35条
        110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为非红岩英烈修坟、立碑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19条第3项,第35条
        111 对发现危害抗战遗址安全险情未立即采取救护措施或者未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4项,第37条第6项
        112 对在抗战遗址上刻划、张贴、涂污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3项,第38条第3项
        113 对其他危害、损毁抗战遗址或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4项,第38条第4项
        114 对擅自对抗战遗址进行装饰、装修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3项,第37条第5项
        115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抗战遗址安全的设施设备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2项,第38条第2项
        116 对在抗战遗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生产、储存或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6条第1项,第38条第1项
        117 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2项,第37条第3项
        118 对擅自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与抗战遗址相关的建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2项,第37条第4项
        119 对改变抗战遗址原建筑立面、色彩色调、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2款第1项,第37条第2项
        120 对建设污染抗战遗址及其环境设施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6条第2款,第36条第1项
        121 对进行可能影响抗战遗址安全及其环境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6条第2款,第36条第2项
        122 对抗战遗址保护对未依法履行修缮、保养及其安全管理义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21条第1款,第37条第1项
        123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通知书中有关利用要求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33条第2项,第39条第2项
        124 对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拍摄馆藏珍贵文物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
        125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馆藏文物的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第70条
        126 对破坏、损毁抗战遗址保护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12条第3款,第35条
        127 对调拨、交换、借用的文物必须严格保管,不得丢失、损毁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
        128 对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15条,第55条
        129 对抗战遗址利用人不符合抗战遗址保护利用规划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抗日战争遗址保护利用办法》第33条第1项,依据第39条第1项处罚
        130 对已经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其馆藏文物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1条,第70条
        131 对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超过三年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32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未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33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34 对挪用或者侵占依法调拨、交换、出借文物所得补偿费用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3条,第70条
        135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未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未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第70条
        136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不再收藏的文物未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置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5条,第70条
        137 将国有馆藏文物赠予,出租或者出售其他单位、个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4条,第70条
        138 对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39 对擅自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用途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3条,第68条
        140 对未按照规定移交拣选文物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
        141 对文物收藏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7条,第70条
        142 将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或者抵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第68条
        143 对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4条
        144 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时未按照馆藏文物档案移交馆藏文物,或者所移交的馆藏文物与馆藏文物档案不符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38条,依据第70条处罚。
        145 对转让或者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4条,第68条
        146 对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47 对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1条,第71条
        148 对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或地下文物后仍继续施工、不保护现场的,或在禁建区内继续施工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4条、18条、20条。第28条第1项
        149 对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50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或擅自变更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中的重要内容进行施工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5条第2款,第28条第2项
        151 对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2条,第71条
        152 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66条1款
        153 对建设单位施工前未经考古调查、勘探进行工程建设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7条第2、3、4款,第28条第3项
        154 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未按保护通知书履行法定义务,经市或市级、区县(自治县)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10条,第27条
        155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73条
        156 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34条,第34条
        157 对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 《博物馆条例》第21条,第39
        158 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检查 单位 《博物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1项,第39
        159 对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行政检查 单位 《博物馆条例》第19条第2款,第40条第2款
        160 对在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内开展讲解活动的讲解员拒不接受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机构讲解培训和管理,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单位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第26条,第36条
        161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未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或者未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第127条处罚。
        162 对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二款,第127条处罚。
        163 对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四款,第127条处罚。
        164 对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6条,第127条处罚。
        165 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4条第一款,第127条处罚。
        166 对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第121条处罚。
        167 对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 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营业性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8条,第123条处罚。
        168 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1条第四款,第127条处罚。
        169 对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1条,第121条处罚。
        170 对境外个人或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15条,第41条处罚。
        171 对娱乐场所未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30条,第51条处罚。
        172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二款,第50条处罚。
        173 对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第62条,第62条处罚。
        174 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8条第二款,第48条第(一)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0条第(二)项,第29条处罚。
        175 对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3条、第18条第二款,第48条第(二)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0条第(一)项,第29条处罚。
        176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第48条第(四)处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三)项,第30条处罚。
        177 对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48条第(五)项
        178 对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第二款,第46条处罚。
        179 对歌舞娱乐场所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3条,第48条第(三)项处罚。
        180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第43条处罚。
        181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2年内被处以3次警告或者罚款、被2次责令停业整顿又有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第三款
        182 对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对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第一款
        183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营业日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第二款,第50条处罚。
        184 对娱乐场所因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  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53条第二款
        185 对娱乐场所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7条第一款,第49条(第三项)处罚。
        186 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未统一着装并佩戴工作标志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8条,第49条第(二)项处罚。
        187 对娱乐场所不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5条,第34条处罚。
        188 对娱乐场所变更有关事项,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12条,第49条第(一)项处罚。
        189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25条第一款,第50条处罚。
        190 对娱乐场所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2条第一款,第31条处罚。
        191 对游艺娱乐场所进行有奖经营活动,奖品目录未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二)项,第30条处罚。
        192 对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向未成年人提供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三)项,第30条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48条处罚。
        193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未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4条,第33条处罚。
        194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8条
        195 对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196 对公共图书馆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处置文献信息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所列违法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197 对娱乐场所未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未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4条,第33条处罚。
        198 对游艺娱乐场所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的行政检查 单位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21条第(一)项,第30条处罚。
        199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演出门票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五十条
        200 对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骗观众的行政检查 单位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201 对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202 对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203 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204 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的业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三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205 对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206 对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207 对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条第(三)项
        208 对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四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三)项
        209 对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行社条例》第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210 对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211 对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212 对旅行社给予或者收受贿赂,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213 对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214 对未取得导游证或者不具备领队条件而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215 对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216 对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217 对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218 对旅行社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219 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220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221 对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222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223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224 对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225 对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情节严重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26 对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227 对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228 对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229 对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230 对平台经营者不依法履行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0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9条、第33条第3款
        231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其他应当报告的违法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0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第5款、第33条第2款
        232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出现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0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第4款、第33条第2款
        233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经营者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0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第3款、第33条第2款
        234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0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第2款、第33条第2款
        235 对平台经营者发现提供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不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或者未报告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0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22条第1款、第33条第2款
        236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为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活动提供交易机会的行政检查 单位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8条、第36条
        237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包价旅游合同有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单位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6条、第35条
        238 对平台经营者不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质量标准等级、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真实性核验、登记义务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80条、《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1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
        239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未取得质量标准、信用等级使用相关称谓和标识的行政检查 单位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12条第1款、第34条
        240 对在线旅游经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的行政检查 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68条第1款、《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第1款、第31条
        241 对旅行社未根据风险级别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8条、第36条
        242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制作安全信息卡,未将安全信息卡交由旅游者,或者未告知旅游者相关信息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2条、第35条
        243 对旅行社未制止履行辅助人的非法、不安全服务行为,或者未更换履行辅助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 《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第11条第2款、第34条
        244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管理办法》第33条第1款第(7)项、第2款
        245 对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管理办法》第14条、第33条第1款第(1)项、第2款
        246 对导游在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33条第1款第(7)项
        247 对导游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旅游主管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33条第1款第(6)项
        248 对导游未按规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31条第3款、第33条第1款第(5)项
        249 对导游不依照《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4条、第33条第1款第(4)项
        250 对导游未更换导游身份标识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1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第(3)项
        251 对导游未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第33条第1款第(2)项
        252 对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34条第2款
        253 对旅游行业组织、旅行社为导游证申请人申请取得导游证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管理办法》第36条第2款
        254 对旅行社不按要求报备领队信息及变更情况,或者备案的领队不具备领队条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单位 《导游管理办法》第25条第2款、第36条第1款
        255 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35条
        256 对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34条第1款
        257 对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行为的行政检查 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41条第2款、第102条第3款;《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9款、第32条第1款第(9)项
        258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5条、第23条;《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8款、第32条第1款第(8)项
        259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7款、第32条第1款第(7)项
        260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6款、第32条第1款第(6)项
        261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5款、第32条第1款第(6)项
        262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4款、第32条第1款第(6)项
        263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3款、第32条第1款第(6)项
        264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2款、第32条第1款第(5)项
        265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3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第(4)项
        266 对导游在执业过程中未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未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且拒不改正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20条第1款、第32条第1款第(2)项
        267 对导游未按期报告信息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个人 《导游管理办法》第14条、第33条第1款第(1)项
        268 对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
        269 出版物审读、审听、审看 单位、个人 法律法规名称:《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1号)条款号:第四十六条条款内容: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期刊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期刊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期刊出版单位应建立期刊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期刊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法律法规名称:《图书质量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6号)条款号:第九条?条款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法律法规名称:《出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条款号:第五十条条款内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三)对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第五十一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出版物的内容、编校、印刷或者复制、装帧设计等方面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内部资料实行审读制度和质量检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内容审读和质量监管。
        法律法规名称:《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依据文号:(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2号)条款号:第四十八条条款内容: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报纸审读工作。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的报纸进行审读。下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定期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审读报告。主管单位须对其主管的报纸进行审读,定期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审读报告。报纸出版单位应建立报纸阅评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调阅、检查报纸出版单位的阅评报告。
        270 对互联网相关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企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271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企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2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自然人、企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73 对电竞酒店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政检查 电竞酒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74 对电竞酒店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电竞酒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275 对营业场所经营行为的检查 自然人、企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276 对营业场所经营资质的检查 自然人、企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7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 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78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经营者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第二十三条;剧本娱乐经营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279 对经营者是否在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备案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80 对歌舞娱乐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281 对变更演出的名称、时间、地点、场次重新报批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282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保护范围内堆放笨重物品、种植树木、平整土地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83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馈线保护范围外进行烧荒等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84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广播电视传输线路上接挂、调整、安装、插接收听、收视设备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85 对未经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同意擅自在天线场地敷设或者在架空传输线路上附挂电力、通信线路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86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种植树木、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87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88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89 对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90 对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施行)
        291 对娱乐场所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以及标志注明举报电话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92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293 对擅自移动、拆除、损毁红岩革命旧址文物保护标志、保护界碑界桩、标牌、说明牌、公共图形符号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294 对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重庆市红岩革命旧址保护区管理办法》(2021年施行)
        295 对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9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97 对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佩戴导游证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一款 
        298 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99 对资质、旅游产品的行政检查 单位、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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