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1-6月行政处罚情况
  • 索引号
  • 11500109MB1530994W/2024-00002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卫生健康委
  • 主题分类
  • 卫生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07-05
  • 有效性
  • 有效
单位名称 专业类别主类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文号或编号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重庆市北碚区友华药房 医疗卫生 重庆市北碚区友华药房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碚卫医罚〔2023〕1号 2023/01/12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润之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医疗卫生 重庆润之康医院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碚卫医罚〔2023〕3号 2023/03/16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医百佳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北碚蔡家嘉景大道诊所 医疗卫生 重庆医百佳诊所管理连锁有限公司北碚蔡家嘉景大道诊所使用过期药品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九)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碚卫医罚〔2023〕5号 2023/05/09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北碚区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疗卫生 重庆市北碚区精神卫生中心(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碚卫医罚〔2023〕6号 2023/06/05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曾氏医疗管理(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嘉运大道中医综合诊所 医疗卫生 曾氏医疗管理(重庆)有限责任公司北碚嘉运大道中医综合诊所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款;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3、《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碚卫医罚〔2023〕8号 2023/06/05 重庆市北碚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