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小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二、服务对象
医院就诊患者
三、部分服务机构信息
|
序号 |
单位名称 |
机构地址 |
|
1 |
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 |
重庆市北碚区嘉陵村69号 |
|
2 |
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
重庆市北碚区将军路380号 |
|
3 |
重庆市北碚区妇幼保健院 |
重庆市北碚区缙泉路290号 |
|
4 |
重庆市北碚区精神卫生中心 |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支路21号 |
|
5 |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支路21号 |
|
6 |
重庆市北碚区缙云新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北碚区歇马街道福善路59号 |
|
7 |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运河路20号 |
|
8 |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下坝路46号 |
|
9 |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后峰路115号附1号 |
|
10 |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华静路53号 |
|
11 |
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柳荫镇江街1号 |
|
12 |
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金刀峡镇偏岩街14号 |
|
13 |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三圣镇街69号 |
|
14 |
重庆市北碚区大湾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大湾镇雅学路2号 |
|
15 |
重庆市北碚区统景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统景镇景同路80号 |
|
16 |
重庆市北碚区茨竹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茨竹镇竹园支路83号 |
|
17 |
重庆市北碚区兴隆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兴隆镇川主街99号 |
|
18 |
重庆市北碚区大盛中心卫生院 |
重庆市北碚区大盛镇新生街1号 |
四、服务项目和内容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一)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二)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服务流程
立即办理,无流程
六、收费标准
根据医院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