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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医疗机构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内容 | 决定机关名称 | 处罚决定日期 |
| 1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29号 | 重庆聚宁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 1.过度诊疗 2.过度检查 3.重复收费 4.超标准收费 5.串换项目 |
该单位存在过度诊疗、过度检查、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串换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223639.23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223639.23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
| 2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30号 | 重庆北碚合谷中医院有限公司 | 1.重复收费 2.过度检查 3.过度诊疗 4.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5.串换项目 |
该单位存在重复收费、过度检查、过度诊疗、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串换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191343.0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91343.00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
| 3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31号 | 重庆北碚合谷中医院有限公司 | 1.过度检查 2.过度诊疗 3.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 该单位存在过度检查、过度诊疗、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六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3303.57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3303.57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
| 4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32号 | 重庆月亮田诊所有限责任公司新星路诊所 | 1.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2.超量开药 |
该单位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超量开药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40340.99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40340.99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
| 5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34号 |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重庆医院(重庆市北碚区中医院) |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 该单位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职工医保基金1241.50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241.50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
| 6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35号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六九〇五工厂职工医院 |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 该单位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2732.96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2732.96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
| 7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36号 | 重庆济民医院 |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 该单位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7115.78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7115.78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
| 8 | 渝碚医保处字〔2025〕第37号 | 重庆红爱医院有限公司 | 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 | 该单位存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不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裁量细则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退回造成损失的居民医保基金1305.82元;处造成基金损失1倍罚款1305.82元。 | 重庆市北碚区医疗保障局 | 2025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