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03时15分许,陈洪兵驾驶的渝BJ63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北碚区云开路缙云山索道加油站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总工会、北碚区运管处、区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缙云山索道加油站路段‘2019·7·3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道路情况、驾驶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671015377X,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56号嘉惠新城附48号89号房间,法定代表人:成永华,注册资本:30万元整,成立日期:2008年1月18日,营业期限:2008年1月18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
(二)相关车辆情况。
渝BJ63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注册登记时间:2010年8月30日,核定载质量:18655Kg,检验有限期至2019年8月,交强险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350011803010011631,保险终止日期:2019年9月10日。该车实际车主为陈洪兵,由陈洪兵按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登记在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用途为货运,该车办理有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渝交运管字500222087160号。
根据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定字第1460号)的鉴定意见:该车前照明装置及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缙云山索道加油站路段,一般城市普通道路,有分道线,设有禁停标志,沥青路面,路面完好,有夜间路灯照明。
(四)驾驶人基本情况
陈洪兵,渝BJ6313车辆驾驶员,1976年5月6日生,男性,汉族,户口所在地:****,驾驶证号:****,准驾车型:B2,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为:J-货运,有效期至2020年6月5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7月31日3时,陈洪兵驾驶渝BJ63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北碚区云开路缙云山索道加油站路段停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致使该车车头与行人廖正碧相撞后,车辆右后轮碾压廖正碧,造成廖正碧受伤后送重庆第九人民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碚区交巡警支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190000219号)已出具,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尸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廖正碧,女,汉族,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陈洪兵在加油站路段停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遵守下列规定:(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外,不得停车”之规定,陈洪兵的违法行为是本次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廖正碧在此次事故中无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陈洪兵,渝BJ6313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员,停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车辆周边情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陈洪兵的违法行为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该单位在日常的安全生产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驾驶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路检路查,制定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对该车的日常维护、保养到位。建议不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由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
(三)对行政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经调查,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制定了《2019年度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检查方案》,全年计划检查316户次,随机抽查130户次,共计446户次。截至2019年第三季度,共检查253户次。该处按照安全检查计划于2019年5月16日对肇事公司重庆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展安全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见公司5月份路检路查记录,公司渝BH5938、渝BR9986、渝BQ9280、渝BR1960未按公司计划开展二级维护,该处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整改完毕,后该处复查以上问题全部整改合格。2019年以来,该处按照安全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辖区内运输企业进行安全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压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防控较大事故、压减一般事故。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之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相关人员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着力加强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建立驾驶员安全考核机制来约束驾驶员驾驶行为。并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监管,落实管理责任。
2.北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应重点加强对货运车辆的排查力度,重点查处货运车辆的超速、超载、不文明驾驶等违法行为。
3.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企业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优化细化检查安排,针对高危货运企业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重庆市北碚区云开路缙云山索道加油站路段“2019·7·31”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