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白岩口大桥信号灯路段“2020·5·2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1-04-13

    20205241950分许,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所的渝D92712重型自卸货车北碚区泰和路白岩口大桥信号灯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进行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渝安监发〔201822文件要求,经区政府授权,由区应急局牵头成立了由区总工会、北碚区运管处、交巡警支队派员组成的北碚区泰和路白岩口大桥信号灯路段2020·5·2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加。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单位、车辆、道路情况、驾驶人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052327934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25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方武,注册资本:200.000000万元整,成立日期:2014926日,营业期限:201492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

(二)相关车辆情况。

D92712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车辆使用性质:货运注册登记时间:2018418日,总质量:31000KG,核定载质量:15370KG,核载人数:2人。交强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1417。该车实际车主为罗强,由罗强及妻子刘敏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入,登记在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用途为货运,该车办理有道路运输证,证号为渝交运管字500222095635号。

根据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19】车检鉴定字第1460号)的鉴定意见:该车右侧前照明装置及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转向装置未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6.11条的要求;轮胎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款和9.1.8款的要求。

道路情况

事故发生处位于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白岩口大桥信号灯路段,一般城市普通道路,双向6车道,沥青路面,路面完好。

(四)驾驶人基本情况

骆诚B92712车辆驾驶员,19821116日生,男性,汉族,现住重庆市北碚区蔡家佳和园10-3-3,驾驶证号:622***,准驾车型:B2,有效期至2024619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52419骆诚驾驶B92712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悦复大道方向向云汉大道方向行驶1950分,当车行北碚区泰和路白岩口大桥信号灯路段,从中间车道越过道路中心白实线向右变更车道,遇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黄国芳驾驶的渝AFQ1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并搭乘代丽莎。渝B92712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渝AFQ16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尾相撞,在信号灯为红灯状态下将摩托车一并推行越过停止线后将黄国芳、代丽莎碾压,造成黄国芳当场死亡代丽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北碚区交巡警支队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和现场勘查工作,目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109120190000316号)已出具,没有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尸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该事故共造成1死亡。死者,黄国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00***,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原因

1.当事人骆诚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未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十六条第一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骆诚的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起全部的作用。

2.当事人黄国芳、代丽莎无交通违法行为。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发生经过、事故原因等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一)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调查组通过征求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办案人员的建议,驾驶员骆诚驾驶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超载行驶,未观察道路情况、操作不当,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二)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例会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按计划对车辆进行了路检路查和二级维护但是,该车存在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对公司所属B92712号重型自卸货车的驾驶员未进行注册登记,未对该驾驶员进行入职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导致该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安监部门是否有权适用《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道路交通安全问题予以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运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安监部门可以适用《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予以处罚。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不是发生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安监部门适用《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査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相关运输企业实施行政处罚不妥。”之规定,应急部门不宜以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对该企业进行事故处罚,建议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该公司涉嫌教育培训不到位以及运营车辆安全设施不符合标准的、非法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给予相关处理

(三)行政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重庆市綦江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该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制定了《2020年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该中心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安排对辖区内货运企业进行检查,2020年以来,约谈货运企业33户次,开展安全检查571户次,排查整改一般安全隐患1014项。根据该中心检查计划应于5月份对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该中心于2020424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学习计划人员签到不齐、检查登记表未签字、未发现车辆技术台账三项问题,并于2020513日督促整改完毕。该中心积极履行了有关监管职责,未发现该中心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

、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重庆万马环卫有限责任公司着力加强驾驶员的安全驾驶意识,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机制来约束驾驶员驾驶行为,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严禁非法改装车辆等行为。同时坚决杜绝车辆带病运行,并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监,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2.綦江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企业安全管理力度,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优化细化检查安排,针对非法改装车辆、车辆不满足安全技术条件等加大检查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重庆市北碚区泰和路白岩口大桥信号灯

路段2020·5·24”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01022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