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7日17时42分许,重庆龙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所属的渝D04316重型自卸货车在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瑞大道旭辉朗悦郡路段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市交通执法北碚大队等部门参加的“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瑞大道旭辉朗悦郡路段‘2020·9·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加列席事故分析会。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方伟,男,汉族,出生于1972年9月25日,渝D04316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户籍地址: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1号9栋20-2,驾驶证号:510***,初次领证时间:1995年11月14日,驾驶证档案编号:510200556571,准驾车型:A1A2,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
(二)事故车辆情况
车辆号牌:渝D04316;车辆品牌及型号:红岩牌CQ5256ZLJHTVG404L;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重庆龙科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46号;车辆识别号:LZFF25T41HD024485;发动机号:17H00178468;初次登记日期:2017年09月30日;强制报废期日期:2032年9月30日;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终止日期:2021年9月;实际车主:方伟,实际车主与重庆龙科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签订了《营运车辆挂靠合同》,挂靠经营期限自2017年10月9日起至国家规定报废期为止。
根据重庆市安心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定字第1861号)的鉴定分析说明,该车存在同轴轮胎规格和花纹不能满足GB725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的要求,以及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不能满足GB725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的要求。该司法鉴定的最后鉴定意见为: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
(三)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龙科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类型:分公司;住所: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万东北路46号;负责人:喻建忠(时任);成立日期:2013年7月16日;营业期限:2013年7月16日至永久;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该公司取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渝500110009820号),证件有效期至2021年7月15日。
(四)事故现场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发生地点在重庆市蔡家岗街道嘉瑞大道旭辉朗悦郡路段,道路走向为同源路沿嘉瑞大道往蔡通路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二、事故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0年9月7日下午,方伟驾驶渝D04316重型自卸货车(空车,未装货)从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同源路沿嘉瑞大道往蔡通路方向行驶。17时42分许,当车行驶至重庆市蔡家岗街道嘉瑞大道旭辉朗悦郡路段时,遇车行方向前方李元均驾驶渝CYU6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马太玉(装载长度超出车身0.2米的物品)同向行驶,渝D04316重型自卸货车车头与渝CYU6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载物品尾部相撞后,渝CYU60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被渝D04316重型自卸货车车头推行导致其侧翻,渝D04316重型自卸货车右侧车轮碾压倒地的李元均、马太玉,造成马太玉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元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交巡警支队立即派民警赶往现场处置。同时,区公安、医疗急救等相关部门也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及时恢复了现场交通。
(三)善后处理情况
死者尸体已火化,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目前无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一人受伤,三车受损,目前直接经济损失正在核算中。
死者马太玉,女,汉族,1971年6月27日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开江县***,身份证号:513***。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1.方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D04326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过程中,未观察道路情况,与同车道的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方伟的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起全部作用,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李元均(驾驶证状态为超分、停止使用)驾驶渝CYU602号普通摩托车(机动车状态为逾期未检测、达到报废标准)装载长度超出其车身0.2米的物品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李元均的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无因果联系,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3.当事人马太玉,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二)事故性质
通过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进行综合分析,经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司机方伟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行驶过程中未观察道路情况,未与同车道内的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重庆龙科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经调查,该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管理制度、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GPS管理制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制度,在日常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利用驾运宝APP对驾驶员每月按要求开展教育培训,定期开展了路检路查车辆安全隐患排查。在调查中发现,该车存在同轴轮胎规格和花纹不能满足GB725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的要求,以及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不应有长度超过25MM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不能满足GB725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8的要求,系安全技术条件不满足国标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该车行驶、传动、转向和制动系统性能有效。建议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局对该公司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满足国标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三)行政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经调查,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依照《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行业2020年度安全督查检查计划》把重庆龙科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纳入年度检查范围,按照计划每年检查一次。该中心于2020年5月27日对重庆龙科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2条隐患,均督促企业整改落实。该中心严格按照监管职责开展安全督查检查、组织开展行业安全例会、行业企业安全培训、安全知识考核等工作。调查中未发现该中心及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建议不予追究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事故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1.货物运输企业应进一步落实道路货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庆龙科运输有限公司万盛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增强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加大对运行这车辆的安全检查力度和隐患排查力度,确保车辆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提醒和纠正违章行为。
2.行业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货运企业的监管力度。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履行好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加大对辖区货运企业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货运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北碚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优化细化勤务安排,增加货车运行重点区域的路面巡逻力量,对大货车常见的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加强对辖区货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
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街道嘉瑞大道旭辉悦郡路段“2020·9·7”一般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
2021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