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北碚“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 索引号
  • 11500109MB16453532/2023-00063
  • 发文字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应急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成文日期
  • 2023-07-25
  • 发布日期
  • 2023-07-25
  • 有效性
  • 有效

2023年2月4日09时26分许,重庆市北碚区嘉运大道与同泰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两车受损。

接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案件移交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北碚区人民政府授权,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等部门组成的“重庆北碚‘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与。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重庆北碚“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按规定靠右行驶、事故双方在路面行驶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情况

1.重庆盟主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主运输公司”)。事故车辆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7709330891F,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40号,法定代表人、经理为龙*春(占股*%),股东为(占股*%),注册资本为伍拾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01年2月9日,无固定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为普通货运(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联运服务、货运信息服务、货运代理、运输中介信息服务,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仪器仪表、五金、交电、百货、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金属材料(不含稀贵金属)、建材(不含危险化学品),搬家服务,养殖业,房地产咨询服务。(以上行业国家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规定办理)。该公司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为渝交运管许可渝字500**81号,有效期自2022年5月19日至2026年5月19日,经营范围为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该公司设置了安全科作为安全管理机构,任命了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道路运输资格证书,公司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公司建立了车辆技术档案、驾驶员档案,对事故车辆驾驶员进行了岗前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开展了日周月路检路查。

2.遇鹿科技(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遇鹿重庆公司”)。渝A64601号蓝色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所有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9MA61PTPA5H,经济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安礼路128号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中心3幢2-5,法定代表人、经理为施*,股东为江苏小鹿快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占股*%)、金遇鹿创业投资(苏州)有限公司(占股*%)、刘*(占股*%)、莫*萍(占股*%)、闻*(占股*%),注册资本为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为2021年3月22日,无固定营业期限,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为汽车租赁;一般项目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物联网应用服务,软件外包服务,软件销售,广告设计、代理,网络设备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停车场服务,城乡市容管理,运输设备租赁服务,共享自行车服务,电动自行车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助动自行车、代步车及零配件销售,蓄电池租赁,电池销售,轮胎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互联网数据服务,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需备案),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对所属共享单车到公安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对车辆开展了维护保养,为车辆和租用者购买了责任保险,为租用者提供了安全头盔。

(二)事故相关车辆情况

1.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为盟主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朱*强(事发时该车驾驶员),住所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品牌型号为福田牌BJ3046D8PDA-FA轻型自卸货车,车身颜色为蓝色,使用性质为货运,车辆识别代号为LVBV3PB**623,发动机号为FGJ**220,出厂日期2017年12月12日,行驶证注册日期为2018年8月17日,发证日期为2022年4月18日,强制报废期为2033年8月17日。道路运输证号渝交运管渝字5001**37号,发证日期2018年8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8月23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该车保险投保公司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保险日期为2022年7月5日0时至2023年7月4日24时(交强险、商业险)。该车由实际车主朱*强于2018年购入后,与盟主运输公司签订了委托服务合同,双方约定该车日常管理由盟主运输公司负责,由朱*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每月向盟主运输公司交纳委托服务费。至2023年2月4日事故发生时,一直由该车驾驶员朱*强驾驶和使用。

2.渝A64601号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遇鹿重庆公司,登记住所为重庆市北碚区北温泉街道安礼路128号大学科技园科技创业中心3幢2-5,品牌、车辆型号及名称为华彪牌TDR16Z型二轮电动自行车,车身为蓝色,车身有“YOLO遇鹿出行”标志,驱动方式为电驱动,电动机编码为ZW48**104008444,车辆制造商、生产企业为江西华彪电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车辆生产日期为2021年5月4日,车辆编码为2447**4226,整车质量50kg,最高设计车速25km/h,续航里程52km,百公里电耗1.2kW·h/100km,CCC证书编号20201**34101,证书发证日期为2020年12月2日,车辆登记日期为2021年5月9日。该车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日期为2022年5月9日00时至2023年5月8日24时。该车为共享单车,搭配有头盔,租用者要骑车需通过微信或支付宝实名认证,填报身份证信息进行注册,注册成功后可以通过手机扫码租用并收取租金,限定使用人群为16岁以上至65岁以下。事发时该车由李*辉(死者)骑行。

(三)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经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中心鉴定,未发现涉事车辆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事故发生时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车速为57km/h~58km/h,渝A64061号电动自行车事发时的速度为19km/h~24km/h。

(四)当事人基本情况

1.朱*强,男,汉族,群众,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驾驶员,户籍地为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码为511023**79,驾驶证档案编号为5007**0,准驾车型为C1,初次领证时间为2015年10月12日,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2日。事发时驾驶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

2.李*辉,男,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为500236**51。事发时骑行渝A64601号电动自行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2月4日08时50分许,朱*强驾驶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从北碚区碚都佳园小区出发到位于蔡家同熙路中国石油加油站加油,加完油后从蔡家医院方向沿嘉运大道往美利花都小区方向行驶,准备上内环高速前往九龙坡区装货。09时18分,李*辉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遇鹿出行”,解锁渝A64061号电动自行车开始骑行,其从蔡家中庚城出发,计划前往蔡家锦鑫苑小区。09时26分许,朱*强驾车行驶至嘉运大道与同泰路路口,从右侧第三道直行道行驶过第一道斑马线时,遇李*辉驾驶渝A64061号电动自行车在其车辆右前方两道人行横道之间的路口直行,随后李*辉驾车从车行方向最右侧向最左侧斜向骑行至车行方向第二道人行横道线时,自行车车身左侧与朱*强驾驶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车头相撞,造成李*辉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六)事故现场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重庆市北碚区嘉运大道与同泰路路口,路口为三支分叉口,道路方向为北碚区蔡家医院方向往美利花都方向。入路口有实线5车道、人行横道,均为直行;出路口为人行横道、3条虚线车道。路口中央固定隔离,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白天,天气阴。

(七)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李*辉,男,户籍地为重庆市奉节县**,身份证号码为500236**51。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暂不能确定(民事诉讼审理中)。

二、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事故发生后,朱*强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并分别于09时27分、09时28分拨打了120救援电话、110报警电话。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接到120救援电话后,120急救车辆立即出发赶到事故现场,到达现场后,确认李*辉已当场死亡。110接警后,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立即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安全防护、救助伤者、控制肇事者、疏导交通等工作。

(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盟主运输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目前,抚恤金、工亡赔付等事宜正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医院、交警等单位反应及时、处置迅速,盟主运输公司积极参与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未造成损失的扩大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

当事人朱*强驾驶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行驶至重庆市北碚区嘉运大道与同泰路路口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遇当事人李*辉驾驶渝A64061号二轮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靠右行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由车行方向最右侧向左侧斜向骑行,最终导致电动自行车车身左侧与货车车头相撞。

四、对事故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责任追究的人员

李*辉,男,渝A64061号电动自行车事发时驾驶员,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按规定靠右行驶,从车行方向最右侧向最左侧斜向骑行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五十七条[]、《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其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已被行政处罚及处理的人员

朱*强,男,群众,渝A93K52号轻型自卸货车实际车主、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以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目前,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已对朱*强作出行政处罚,盟主运输公司根据公司规定已对朱*强作出罚款和全公司通报批评处理。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盟主运输公司。公司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了安全生产机构,配置了安全管理人员,对朱*强开展了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车辆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经鉴定未发现事故车辆轮胎、转向系统、制动系统存在机械方面的问题;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按计划开展了路检路查。事故调查中未发现盟主运输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2.遇鹿重庆公司。公司对事故车辆到公安机关进行了登记注册,日常开展了维护保养,为车辆和租用者购买了责任保险,并为租用者提供了安全头盔。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遇鹿重庆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四)监管部门

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有关监管部门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未发现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履职不到位的情况,建议不予处理。

五、事故教训

本次事故暴露出涉事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中疏于观察;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未按规定在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等问题。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盟主运输公司应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加强从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督促,提高驾驶员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的意识,强化路检路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事故再次发生。

(二)遇鹿重庆公司应加强所属共享单车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强化车辆租用者的注册登记审核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提高租用者道路交通安全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对违反道路交通规则的租用者,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三)道路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落实道路运输监管责任,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监督指导和检查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四)区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曝光日常交通违法行为,引导交通参与者树立正确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重庆北碚“2·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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