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章标题
  •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住宅小区排水行为的通知
  • 索引号
  • 11500109MB1958077L/2023-00055
  • 发文字号
  • 北碚建发〔2023〕247号
  • 发布机构
  • 北碚区住房城乡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10-20
  • 发布日期
  • 2023-11-13
  • 有效性
  • 有效

北碚建发〔2023247


各物业公司、小区业委会(业主)、有关产权人(单位):

为规范我区商业门店及住宅小区排水行为,提高小区防汛排涝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北碚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现将规范住宅小区排水行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雨污分流

(一)排水户应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将雨水接入雨水管网,不得将洗衣机和厨卫等生活污水接入雨水落水管或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二)餐饮、酒楼应安装隔油设施,餐饮废水经隔油设施处理后再进入污水管网,严禁直排污水管网或向雨水篦子倾倒。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洗车场(店)应当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再排入污水管网。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四)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安全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1.损毁、侵占、盗窃排水设施;2.穿凿、堵塞、擅自接入、改建排水设施;3.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废液和废渣等有害物品;4.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餐饮油污等废弃物;5.建设占(跨)压排水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6.雨水、污水管道混接;7.其他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时加强排水设施管理、告知装修人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履行劝阻、报告职责,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碚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六)物业服务企业(业委会)应切实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建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雨污管网疏浚工作,每半年清掏一次生化池,确保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碚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七)对排查发现存在错接、断裂、渗漏、堵塞、变形等问题的雨污管网,由管护单位立即整改。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碚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二、排水许可办理

(八)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接入、迁移、改建、占(跨)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向区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办理。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九)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车场等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的,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三、排水防涝

(十)各街镇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牵头负责督促协调居民小区业委会(业主)或产权单位做好权属范围内的排水管网建设、运行、管理、维护。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碚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十一)各物业企业(小区业委会)、有关产权人(单位)是其权属范围内易涝点整治和排水防涝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权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做好红线内排水防涝工作。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碚区城镇排水管网建设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四、违法查处

(十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十三)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十四)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十五)违法向自然界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且拒不执行的,依法予以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十六)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设施维护标准进行维护,确保安全正常运行;未及时清掏或因清掏、维护不当,造成粪便外溢污染环境卫生的,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掏疏通。清掏疏通费用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担。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产权不明的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重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北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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