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碚区“免申即享”事项清单
日期:2023-02-20

所谓惠企便民政策“免申即享”,是指申请主体无需主动提出申请、无需提供佐证材料,即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序号 主管部门 事项名称 政策内容 实现方式 政策依据 备注
1 区人力社保局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将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扩大到所有企业,条件及标准按《关于对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9号)执行。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企业(集团)内部拆分、转出、自愿离职、退休、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减员,已享受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 参加失业保险即可享受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2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和地方补贴核发 严格按照补贴的发放标准以及市财政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的各自承担比例执行。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市军转服务中心商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于每月10日前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一同发放到位。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负担部分,由各安置地人事部门负责落实并于每月月底前发放到位。 由北碚区接收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完成报到后即可享受。 《关于明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优惠政策的意见>中地方补贴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发〔2005〕58号)
3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护理费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评残后,符合发放等级即可享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4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民政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逐月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由北碚区接收安置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即可享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
5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的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五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定期抚恤金:(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身份认定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2020〕47 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办 公 室 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办〔2020〕26 号要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 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足额按月兑现。 身份认定后即可享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6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伤残人员抚恤待遇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身份认定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2020〕47 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办 公 室 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办〔2020〕26 号要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 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足额按月兑现。 身份认定后即可享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7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七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后即可享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8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发放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身份认定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2020〕47 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办 公 室 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办〔2020〕26 号要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 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足额按月兑现。 身份认定后即可享受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9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给付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外,由接收地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给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按每服役1年不低于退役时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的标准发放。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由北碚区接收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即可享受。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以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自助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渝民发〔2018〕2号)
10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烈士褒扬金给付 1.《烈士褒扬条例》第十一条:“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第十二条:“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第十三条:“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身份认定后即可享受 《烈士褒扬条例》
11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生活补助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身份认定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2020〕47 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办 公 室 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办〔2020〕26 号要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 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足额按月兑现。 身份认定后即可享受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54号)
12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发放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身份认定后,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退役军人办〔2020〕47 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办 公 室 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办〔2020〕26 号要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 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足额按月兑现。 身份认定后即可享受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13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生活补助给付 根据《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身份认定后,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公室 重 庆 市 财 政 局 办 公 室 关于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渝退役军人局办〔2020〕26 号要求,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定对 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足额按月兑现。 身份认定后即可享受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14 区医保局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自 2022 年 7 月 起,我市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 3 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参保人医保待遇不受影响。  医保系统内做好企业缓缴“权益标识”,确保符合缓缴政策的企业“免申即享”。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费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2〕19号
15 区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符合条件纳税人,无需专门申请,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6 区税务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符合条件纳税人,无需专门申请,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17 区税务局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符合条件纳税人,无需专门申请,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18 区税务局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符合条件纳税人,无需专门申请,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2年第27号)


19 区税务局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纳税人,无需专门申请,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0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登记系统自动判断是否为小微企业,做到“免申即享”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21 区文化旅游委 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延续延期 即日起,对2022年到期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相关经营许可证延长到期换证办理期限。相关许可证于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发期限统一延续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许可证于2022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到期的,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按原到期日延期6个月计算。
包括:娱乐经营许可证(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范围为网络游戏的企业除外),电子导游证。
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将统一对满足条件的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期限进行自动延期。“延期办”期间,相关经营许可证视为正常存续,企业可继续在线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业务。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稳定市场主体开展“延期办”工作的通知》(办市场发〔2022〕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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